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四)车险之第三方责任险
本想写得有趣些,写着写着变成了保险概念的解释,没有到达目的。
第三方责任险在所有省份都是必买险种。
第三方责任险(Automobile third party liability insurance)提供赔付予被保险车辆所造成的任何人员伤亡及非被保险者财产损失。
这里谈到的被保险者是广义的概念,包括保险合同所列被保险者或经该被保险者许可驾驶以及使用该车辆部件,如门、窗的人。(几十年中文底子,法律条款都能翻译)
各省法案规定了必须购买的第三方责任险的下限,简单讲,除魁省是50,000加元以外,其他各省都是200,000加元。
需要强调的是,不管任何情况下,车辆与行人发生碰撞,如果驾驶者认为行人负有责任,他都需要自己找证据证明他的观点(Newfoundland除外)。举比较极端的例子,车辆与行人在全封闭的高速路发生碰撞,如果驾驶者不能证明行人有自杀企图,他就需要负一定的责任。因为,法律认为驾驶者有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停车以避免车祸。
第三方责任险既是法律责任,也是社会义务,所以保险法案专门指定该险种适用于是绝对责任法例。
一般来讲,任何合同都有免责条款,如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因酒后驾车造成的车辆损坏。但是绝对责任法例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以任何原因拒绝赔付第三方责任险,包括:
1、 被保险者在出事前后违反保险合同条例。如,被保险者允许无驾照人驾驶车辆造成行人Tom受伤。保险公司必须赔付Tom的损失,尽管被保险者违反了保险合同规定的不能将车辆交予无驾驶证的人员使用。
2、 甚至违背犯罪法案的行为。如,为逃避警察追逐而造成的他人伤亡。
需要强调,绝对责任法例仅适用予第三方。如上面例子谈到与警察追逐中,第三者责任险仅赔付他人,而不会赔付被保险者。并且,如果涉及违法行为,最高赔偿金为该省规定的最底赔付金额,与购买金额无关。
有个例子,说明加拿大车险非常人性化的一面。Tom因为酒后驾车致Jerry残废,根据第三者责任险,Jerry的损失是100万元,根据绝对责任法例,Tom的保险公司赔付了所有损失。但是,同样根据法律,该保险公司仅有赔付20万的责任(该省规定最低赔付金额)。所以,保险公司要求Tom偿还多赔付的80万,根据Tom的家庭情况,Tom的收入出去养家、养房、养车等基本生活花消外,所剩无几,所以保险公司与Tom达成协议,Tom每月偿还5元加币给保险公司。
在加拿大人是无价的,涉及伤亡的车险,大多会有很高的赔付,也往往涉及了大量的律师费用。第三者责任险包括赔付被保险者官司的费用。同一个官司有赢有输,保险公司A赢了,少赔,保险公司B输了,多赔,但整个保险业并未因此少出保险费,反倒出了大量的律师费用,替律师打工了!为此,保险业引入了“无过错”的概念:无论是谁的责任,由被保险者自己的保险公司赔付各自的损失。魁省、安省、Manitoba、Saskatchewan将此条例写入了保险法案。
“无过错”对被保险者的好处也很明显,无需通过繁雍的官司,很快拿到赔付。
引入“无过错”的初衷是减少因车祸引起的官司。所以,保险法案规定了相应的条款:
在魁北克:
车祸受伤方从第三者责任险获得赔偿,任何情况下不能以车祸原因起诉,包括造成人员死亡的案子。(不讲人权,有点不像加拿大)
在安省,仅当非金钱损失,即身体伤害达到一定限度,比如,死亡、严重残废才可以起诉,限度由法官在开庭前或庭审中作出判断。
几个常见的单词:
Onus of proof: 证明的责任
Absolute Liability:绝对责任
No-fault:保险概念,指不区分责任,由被保险者各自保险公司赔付各自损失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本想写得有趣些,写着写着变成了保险概念的解释,没有到达目的。
第三方责任险在所有省份都是必买险种。
第三方责任险(Automobile third party liability insurance)提供赔付予被保险车辆所造成的任何人员伤亡及非被保险者财产损失。
这里谈到的被保险者是广义的概念,包括保险合同所列被保险者或经该被保险者许可驾驶以及使用该车辆部件,如门、窗的人。(几十年中文底子,法律条款都能翻译)
各省法案规定了必须购买的第三方责任险的下限,简单讲,除魁省是50,000加元以外,其他各省都是200,000加元。
需要强调的是,不管任何情况下,车辆与行人发生碰撞,如果驾驶者认为行人负有责任,他都需要自己找证据证明他的观点(Newfoundland除外)。举比较极端的例子,车辆与行人在全封闭的高速路发生碰撞,如果驾驶者不能证明行人有自杀企图,他就需要负一定的责任。因为,法律认为驾驶者有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停车以避免车祸。
第三方责任险既是法律责任,也是社会义务,所以保险法案专门指定该险种适用于是绝对责任法例。
一般来讲,任何合同都有免责条款,如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因酒后驾车造成的车辆损坏。但是绝对责任法例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以任何原因拒绝赔付第三方责任险,包括:
1、 被保险者在出事前后违反保险合同条例。如,被保险者允许无驾照人驾驶车辆造成行人Tom受伤。保险公司必须赔付Tom的损失,尽管被保险者违反了保险合同规定的不能将车辆交予无驾驶证的人员使用。
2、 甚至违背犯罪法案的行为。如,为逃避警察追逐而造成的他人伤亡。
需要强调,绝对责任法例仅适用予第三方。如上面例子谈到与警察追逐中,第三者责任险仅赔付他人,而不会赔付被保险者。并且,如果涉及违法行为,最高赔偿金为该省规定的最底赔付金额,与购买金额无关。
有个例子,说明加拿大车险非常人性化的一面。Tom因为酒后驾车致Jerry残废,根据第三者责任险,Jerry的损失是100万元,根据绝对责任法例,Tom的保险公司赔付了所有损失。但是,同样根据法律,该保险公司仅有赔付20万的责任(该省规定最低赔付金额)。所以,保险公司要求Tom偿还多赔付的80万,根据Tom的家庭情况,Tom的收入出去养家、养房、养车等基本生活花消外,所剩无几,所以保险公司与Tom达成协议,Tom每月偿还5元加币给保险公司。
在加拿大人是无价的,涉及伤亡的车险,大多会有很高的赔付,也往往涉及了大量的律师费用。第三者责任险包括赔付被保险者官司的费用。同一个官司有赢有输,保险公司A赢了,少赔,保险公司B输了,多赔,但整个保险业并未因此少出保险费,反倒出了大量的律师费用,替律师打工了!为此,保险业引入了“无过错”的概念:无论是谁的责任,由被保险者自己的保险公司赔付各自的损失。魁省、安省、Manitoba、Saskatchewan将此条例写入了保险法案。
“无过错”对被保险者的好处也很明显,无需通过繁雍的官司,很快拿到赔付。
引入“无过错”的初衷是减少因车祸引起的官司。所以,保险法案规定了相应的条款:
在魁北克:
车祸受伤方从第三者责任险获得赔偿,任何情况下不能以车祸原因起诉,包括造成人员死亡的案子。(不讲人权,有点不像加拿大)
在安省,仅当非金钱损失,即身体伤害达到一定限度,比如,死亡、严重残废才可以起诉,限度由法官在开庭前或庭审中作出判断。
几个常见的单词:
Onus of proof: 证明的责任
Absolute Liability:绝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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