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得是多大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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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与再嫁有法律保护
谈到改嫁,只能是离婚和丧夫之后的事儿。丧夫不用解释了,在宋朝,离婚分为三种形式:七出、义绝、和离。
七出就是咱们经常听说的休妻。妻子如果有这七种情况发生,丈夫有权力休妻:
1.无子:妻子到了50岁,而没有生出儿子,可以休妻。
2.淫泆:有婚外情,淫乱。
3.不事舅姑:不孝顺公公婆婆。
4.口舌:说闲话,搬弄是非。
5.盗窃:偷盗别家财物,或者拿不属于自己嫁妆的夫家财物借给或者送给别人。
6.嫉妒:不能和睦处理妻妾婢关系,扰乱家庭。
7.恶疾:患残疾。
以上七条,是丈夫可以休妻的理由。另外,宋朝法律也规定了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妻:
1.经持舅姑之丧不去。妻子在公婆去世后服过丧的,不得休妻。
2.娶时贱后贵不去。妻子在丈夫贫穷时嫁给他,丈夫富贵发达后不得休妻。
3.有所受无所归不去。如果妻子被休之后,没有生活来源,娘家也无人可依,不得休妻。
您看,这三条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女性的权益,也阻止了类似“陈世美”之流的恶行。
宋朝夫妻离婚的第二种方式是义绝,法律规定也比较详细。简单来说,如果夫妻殴杀对方长辈和亲人,夫妻双方的长辈和亲人之间互相杀害,妻子和丈夫近亲通奸,妻子想要谋害丈夫等,这几种情况发生,官府会强制判决夫妻离婚。
夫妻离婚的第三种方式是和离。从字面您也能猜出来,就是和平分手。大家在一起总是驴唇不对马嘴,没有共同语言,只要双方自愿,可以离婚。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丈夫等,做得实在不咋样,比如三年不归家,逼妻子为娼,犯罪流放外地的,妻子可以提出离婚。
封建时代,允许离婚和禁止离婚比较,是一大进步。宋朝的三种离婚方式,总的来说,对男性有利的条款居多,但咱们也看到了女性的权利在法律上有所体现。
女性在离婚或者丧夫之后,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另嫁他人,这是受宋朝法律明文保护的,任何人不得阻挠。
包括皇帝在内的宋朝人,把女性再婚看得很自然,很淡定。太祖赵匡胤时,孟昶带着妻子花蕊夫人来到京城。他死了以后,赵匡胤就把花蕊夫人纳为嫔妃,并且极为宠爱。宋哲宗的生母、宋神宗的朱皇后,她的生父姓崔,母亲改嫁姓朱的人家,她本人则由养父养育。哲宗皇帝继位后,就给母亲的生父、继父、养父一起赠与官职。
宋孝宗年间有一位女性,先嫁给单氏,生了一个儿子,后改嫁耿氏,又生了一个儿子。后来,两个儿子都做了大官。母亲死后,两个儿子因争着葬母而相持不下,最终由孝宗出面为二人葬母。
您想想看,社会风向都是跟着上层转的,上层社会尚且没有把女性再婚看得大逆不道,理所不容,那平民社会的女性再婚肯定就更为平常了。史料记载了一位叫阿区的女子三易其夫之事:阿区的第一任丈夫叫李孝标。李孝标死了以后,阿区改嫁李从龙。不幸的是,李从龙又死了,阿区后来要再次改嫁梁肃。这下,第一任丈夫的弟弟李孝德不干了,说:“你不能再改嫁了。”并且把此事告上公堂。当时处理此案的官员说:“阿区现在的丈夫死了,至于她再嫁与否,都是她个人的事情,官府不能干预。”
平民之中,甚至还有这种情况,给死去的丈夫服丧还没到期限,就急着改嫁的。一位女子叫张宗淑,嫁给了襄阳城里一个叫董二十八的秀才。秀才死了以后,她随母亲到了南阳,生了病。古时候人的科学常识有限,生了病并不一定会请医生,有时候会请巫师巫婆弄些神神叨叨的东西来祛病。结果请来的巫师以董秀才的口吻警告张宗淑:“你不可再嫁。如果再嫁,我就杀了你!”估计张宗淑也是位性格强悍的女子,她大声斥责:“我平生为你所累。如今你死了,还来缠着我,简直不可理喻!就算我再嫁他人,与你何干?你死都死了,就别作孽了!”也许是被所谓丈夫的话刺激了,张宗淑后来随着哥哥到扬州,服丧期限没满就改嫁了。您说这倒霉巫师可气不可气,不仅没能阻止人家再嫁,还把人家阴阳相隔夫妻那点情分弄没了。估计这位巫师是程朱理学的铁杆粉丝。
宋朝的法律还规定,女子丧夫,如果她立志守寡,她的祖父母和父母有权力强令她改嫁。您可能还想象不到,如果不令寡妇改嫁,反而会授人以柄,成为别人攻击的借口。
宋仁宗时,高官吴育有个弟弟,娶了媳妇。弟媳生下六个孩子后,弟弟去世了,弟媳妇决定不再改嫁。官员唐询上奏皇帝攻击吴育时,其中一条罪状就是他没有让弟媳妇改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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