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57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383条第一款第(一)项: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383条第二款: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385条第一款: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386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 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57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383条第一款第(一)项: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383条第二款: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385条第一款: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386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 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