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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ca 关于“野花牌绿蜂胶”事件的声明 (ZT)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2006年2月14日、2月20日和2月23日,加国无忧网3次收到了“野花牌绿蜂胶”在加拿大的代理商皇家天然品公司及其法人李江南的律师发来的律师函。3封律师函均声称,本网张贴了销售商标为”Apiario Silvestre”产品的非法广告(illegal advertisement),并要求本网在收到律师函的当天务必立即删除,否则本网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Mr. Li and Royal Natural will hold you liable for costs and damages arising from the illegal advertisement and illegal sales of ”Apiario Silvestre” brand products through your website.)

本网对这几封律师函非常重视。但经查证,2月14日和2月20日的律师函中指出的所谓“非法广告”,实际上都是发布在本网的免费栏目“跳蚤市场”之中的(本网管理人员并不知情,更谈不上收取了任何广告费用),同时所有发布的这些信息也均未注明“野花牌绿蜂胶”或”Apiario Silvestre”的商标——也就是说,这两份律师函所指出的所谓销售“野花牌绿蜂胶”或”Apiario Silvestre”的“非法广告”,并没有任何实据。虽然如此,本加国无忧网本着负责和慎重的态度,依然尊重了律师函的意见,删除了这两封律师函单方面认定的所谓“非法广告”。

然而,前两封律师函似乎仅仅是投石问路,加拿大皇家天然品公司及其法人李江南的律师又于2006年2月23日,再次发来了一封律师函,指出加国无忧网站论坛中的3篇文章(均来自同一主题):

http://www.51.ca/bbs/showthread.php?s=&threadid=55552
http://www.51.ca/bbs/showthread.php...y=&pagenumber=2
http://www.51.ca/bbs/showthread.php...y=&pagenumber=3

也属于非法销售“野花牌绿蜂胶”的广告(illegal advertisement for illegal sales of ”Apiario Silvestre”),并要求我们网站在2006年2月23日下午6:00之前务必删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对于此封律师函的要求,我们认为无法理解。这些发表在论坛的文帖,均无涉及到任何销售的企图,如何能被认为是“非法广告”而必须删除呢?因此,加国无忧网特在此作如下声明:

1)加国无忧网站并不认为以上这些论坛文帖属于“非法广告”,因为它只是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 “野花牌绿蜂胶”有什么理由比其他同类产品要贵得多;二是为什么“野花牌绿蜂胶”仅在加拿大华人圈内的媒体大事做广告宣传,而不去开发西人市场,在西人媒体做广告宣传呢?尽管此文中所提出的问题可能对“野花牌绿蜂胶”的市场带来某种负面影响,但此文并无为其他类似产品做广告的嫌疑,所以,认为此文是“非法广告”,根本无从谈起;

2)事实上,《敬请关注:“野花牌”绿蜂胶咋这么贵?》这篇文章在本网站已发表一年有余(首发于2005年02月04日)。在其发表的当天,加拿大皇家天然品公司的成员,还有其法人李江南先生曾多次致电本网,强烈要求将此文从本网中删除,但均被拒绝。理由很简单:我们认为没有删除的道理,因为这篇文章只是提出了两点质疑,加拿大皇家天然品公司完全可以就这两点质疑予以正面回应。当时我们还提出,若该公司愿意对这两点质疑做出回答,我们承诺将在本网的显著位置发表这篇回应文章。这一承诺在一年以后的今天依然是有效的。

3)媒体不应当是任何势力或利益可以左右的工具,它应当把传播事实的真相,作为其毫不动摇的责任:这是我们加国无忧网站自创立以来,一直努力遵循的原则。我们认为以上这篇文章有助于启发人们认识“野花牌绿蜂胶”这一产品的真相,并非恶意的诽谤。出于网友的知情权不可剥夺的考虑,出于捍卫媒体尊严的考虑,也出于我们对加拿大民主法制社会的信任,我们不会毫无原则地迁就商户的利益,并愿意为此承担责任。

加国无忧网站管理员
2006年2月24日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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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枫下茶话 / 社会 / 51.ca 关于“野花牌绿蜂胶”事件的声明 (ZT)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2006年2月14日、2月20日和2月23日,加国无忧网3次收到了“野花牌绿蜂胶”在加拿大的代理商皇家天然品公司及其法人李江南的律师发来的律师函。3封律师函均声称,本网张贴了销售商标为”Apiario Silvestre”产品的非法广告(illegal advertisement),并要求本网在收到律师函的当天务必立即删除,否则本网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Mr. Li and Royal Natural will hold you liable for costs and damages arising from the illegal advertisement and illegal sales of ”Apiario Silvestre” brand products through your website.)

    本网对这几封律师函非常重视。但经查证,2月14日和2月20日的律师函中指出的所谓“非法广告”,实际上都是发布在本网的免费栏目“跳蚤市场”之中的(本网管理人员并不知情,更谈不上收取了任何广告费用),同时所有发布的这些信息也均未注明“野花牌绿蜂胶”或”Apiario Silvestre”的商标——也就是说,这两份律师函所指出的所谓销售“野花牌绿蜂胶”或”Apiario Silvestre”的“非法广告”,并没有任何实据。虽然如此,本加国无忧网本着负责和慎重的态度,依然尊重了律师函的意见,删除了这两封律师函单方面认定的所谓“非法广告”。

    然而,前两封律师函似乎仅仅是投石问路,加拿大皇家天然品公司及其法人李江南的律师又于2006年2月23日,再次发来了一封律师函,指出加国无忧网站论坛中的3篇文章(均来自同一主题):

    http://www.51.ca/bbs/showthread.php?s=&threadid=55552
    http://www.51.ca/bbs/showthread.php...y=&pagenumber=2
    http://www.51.ca/bbs/showthread.php...y=&pagenumber=3

    也属于非法销售“野花牌绿蜂胶”的广告(illegal advertisement for illegal sales of ”Apiario Silvestre”),并要求我们网站在2006年2月23日下午6:00之前务必删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对于此封律师函的要求,我们认为无法理解。这些发表在论坛的文帖,均无涉及到任何销售的企图,如何能被认为是“非法广告”而必须删除呢?因此,加国无忧网特在此作如下声明:

    1)加国无忧网站并不认为以上这些论坛文帖属于“非法广告”,因为它只是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 “野花牌绿蜂胶”有什么理由比其他同类产品要贵得多;二是为什么“野花牌绿蜂胶”仅在加拿大华人圈内的媒体大事做广告宣传,而不去开发西人市场,在西人媒体做广告宣传呢?尽管此文中所提出的问题可能对“野花牌绿蜂胶”的市场带来某种负面影响,但此文并无为其他类似产品做广告的嫌疑,所以,认为此文是“非法广告”,根本无从谈起;

    2)事实上,《敬请关注:“野花牌”绿蜂胶咋这么贵?》这篇文章在本网站已发表一年有余(首发于2005年02月04日)。在其发表的当天,加拿大皇家天然品公司的成员,还有其法人李江南先生曾多次致电本网,强烈要求将此文从本网中删除,但均被拒绝。理由很简单:我们认为没有删除的道理,因为这篇文章只是提出了两点质疑,加拿大皇家天然品公司完全可以就这两点质疑予以正面回应。当时我们还提出,若该公司愿意对这两点质疑做出回答,我们承诺将在本网的显著位置发表这篇回应文章。这一承诺在一年以后的今天依然是有效的。

    3)媒体不应当是任何势力或利益可以左右的工具,它应当把传播事实的真相,作为其毫不动摇的责任:这是我们加国无忧网站自创立以来,一直努力遵循的原则。我们认为以上这篇文章有助于启发人们认识“野花牌绿蜂胶”这一产品的真相,并非恶意的诽谤。出于网友的知情权不可剥夺的考虑,出于捍卫媒体尊严的考虑,也出于我们对加拿大民主法制社会的信任,我们不会毫无原则地迁就商户的利益,并愿意为此承担责任。

    加国无忧网站管理员
    2006年2月24日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 这个要支持老赵的, 一直看那包治百病的东西不顺眼.
    • 那个蜂胶over priced too much. 我们还可以说,喝水对癌症病人有好处。不喝要死的。卖你100$一瓶如何。
    • 小网小站雇不起法律顾问,遇到这种问题只能从自己的常识出发,恳求大家理解。 唉。
      • 算了吧,就是商业恩仇,别当是媒体捍卫什么消费者利益。
        这个蜂胶广告铺天盖地,就没有在51做吧? 如今51与他对着干,与当年大中报与咸生林干一模一样。算了吧,就是商业恩仇,别当是媒体捍卫什么消费者利益。如果是,媒体拿自己现在的广告客户来开涮!这么巧,不在自己媒体上登广告的就有问题,自己的广告客户就找不到问题?

        什么时候,看到大中报和51不惜与自己的大广告客户过不去来追求媒体正义,才叫人信服。那时我们才把你们看作是真正的媒体。不然都只能叫作载体,登自己喜欢的,登自己不喜欢的,拿它来捧人,拿它来骂人。我们读者也可以看,也可以不看,不必当真的。
        • 商业恩仇也好,披露出来,实惠还不是一般群众?
          • 这倒也是,不反对
        • 人都会有偏见,说话办事难免对自己的亲戚朋友有所偏袒。报纸有选择报道对象的权力。枫胶的事我不知道。但咸声林被声讨,无论如何不能算坏事。
          • 对呀,但这与媒体的正义无关。大中报为什么对咸就没有声音了呢?理直就该气壮,尤其是有你这么多人支持。可悲的是,大中报官司都应付不了,想着办法与对方和解,才不管为你消费者伸张正义呢!你看吧,51搞蜂胶也是这个结果。
            • 记得大中报上登过消息,说是对方告上法庭,法庭令大中报暂停报道对方的劣迹。法庭的命令是不得不听的。
    • 这年头,动不动就律师函
      • 您还想用黑社会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