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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时登记谁的名字好?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有人说:东方人讲究私德,西方人讲究公德。这些年来多伦多垃圾工人,司机, 警察, 学校等以公众利益为要挟而举行的罢工,着实让人领教了一些西方人为了少数人利益而讲究的“公德”。这种“公德”我们东方人未必去学,倒是不少西方人非常羡慕东方人家庭和睦,尊老爱幼。东方人的这些私德还真值得他们学习。就说买房吧,我们东方人即便是在他乡置业,也忘不了传统的习惯-----“祖上的基业要往下传”,总想在买房时连家人的名字一起登记上。那么,买房时该到底怎样登记名字呢?

一般来说,夫妻两人的名字一起登记是最常见的。在这种情况下,依据加拿大家庭法,这对夫妻之间对所购房屋可以产生两种所有权法律关系:“JOINT TENANCY" 和“TENANTS IN COMMEN”。通常夫妻之间选择的是“JOINT TENANCY"所有权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下,夫妻双方共同拥有整个房产,双方具有相同的权利。

要产生“JOINT TENANCY”这种法律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夫妻双方对房产的所有权必须来自同一法律文件。比如:同一购房合同,同一遗嘱;
2、夫妻双方必须同时获得房产所有权;
3、夫妻双方必须完整地占有整个房产,不是分别地把持部分房产;
4、夫妻双方对房产的权益必须是平等的、持续的。

“JOINT TENANCY”的最大特点是当夫妻一方去世时,其房产权益自动完全转归另一方,去世者的继承人不继承任何房产权益,去世者也不能将房产遗赠给他人。

长辈与晚辈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也可以对房产拥有这种法律关系,只要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

当购买一幢房产作为家庭成员居住的房屋时,该房屋称为“婚姻屋”(MATRIMONIAL HOME)。

如果夫妻双方与任何其他人(比如说:子女)对婚姻屋共同具有“JOINT TRNANCY”法律关系,当夫妻一方去世,在其去世前时,“JONT TENANCY”的法律关系立即终止,并产生一种新的法律关系:“TENANTS IN COMMON”。在这种法律关系下,去世者的房产权益并不自动完全转归配偶,而是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当购买婚姻屋时,只登记了夫妻一方的名字,该房产所有权归登记者。但在售卖该房产时,必须有卖房者配偶的签字同意,卖房合同才能生效。

安大略省法律规定,当子女不满18岁,父母买房时不能将该子女的名字同时登记上。

如果将18岁以上的子女与父母同时登记房产所有权,要考虑好选择哪种法律关系,以便将来发生变化时,方便处理所有权关系,避免或减轻可能的税务责任。

以上内容不具备法律意见,具体案例以当事律师意见为准。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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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lies, comments and Discussions:

  • 枫下家园 / 住房话题 / 购房时登记谁的名字好?
    • 少卖关, 书上都有, 那个经纪不懂.
      • 我觉得楼主的信息很好呀, 书上虽然有, 但是查起来没有网络方便. 顺便谢谢楼主!
        • 谢谢!
      • 本来只是想把自己的文章整理到个人专辑中.没想到全出现在论坛中. 请多包涵.
    • 简单说,如果不是经纪,律师,builder, 公司CEO,登记夫妻二人的名字。如果是作上述职业的, 登记另一方的名字。
    • it is very helpful as we are not agents. JJ means agent or broker? for a single-income familty, can the house be under the other party's name?
      • doesn't matter too much in gener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