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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001论坛发现一个叫查里的大侠写的关于报税的帖子,觉得很有价值,转贴在这边,希望charlie不要介意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1、税务居民问题(Residency Issues)

税法里所说的“居民” (以后简称“税务居民” )和移民法所说的“居民”具有完全不同的定义,写在两本儿不同的法律里,一个由财政部拟定,CRA执行,另一个由移民部负责。

在你成为公民之前是否能够保持“永久居民”的身份,是由移民法规定的,什么几年之内几天的,和你如何报税没有关系。

确认一个人是税务居民还是非税务居民,是税法中最具争议的“grey area”之一。

简而言之,确定你是否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要分析你与加拿大之间的 “social and economic ties” 有多强。如果你刚来,你是否切断了与原居住地的“ties”而建立了在加的“ties”;如果你要走,你是否准备切断加拿大的“ties”,而且至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准备再回到加拿大居住。而这些都没有绝对的标准,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你不确定自己是否是税务居民,作为指导意见,CRA有两个表格,NR74和NR73,可以帮助你自我检测一下。(http://www.cra-arc.gc.ca/tax/nonresidents/common/residency-e.html)。不过,表格中的任何一个或几个因素都不是决定性的,必须综合分析。

”Filing Position” 是指你在报你的Tax Return的时候根据你当年的情况所预先确立的一个立场,以便决定哪些法律条文和计算方法适用于你。Filing Position 常见的有 Resident, Non-Resident, Deemed Resident, Deemed Non-Resident, Part-Year Resident, Non-Resident Rental Income 216 Election, Non-Resident Treaty Exempt Return, etc.)

如果你的”Filing Position” 是加拿大税务居民,即Resident,那么以年度为单位你的“全球收入(World Wide Income)”都要放在加拿大的税表上,按加拿大的税法计算所得税。境外所得如果已经给所在国纳税,要凭完税凭证在加拿大的税表上申报”Foreign Tax Credit” ,多不退,少要补。

如果你的Filing Position 是居民(Resident), 除了要申报World Wide Income 以外,你还要file一个Information Return,即T1135,Foreign Income Verification Statement (注:成为加拿大居民的第一年不用填这张表)。
根据T1135的要求,如果你在海外的银行账户,拥有用于出租的房产,等资产成本的总和超过$100,000,你就要把所有这些资产的大致信息填在这张表上在CRA备案。该填而不填这张表格的惩罚是很重的。还有如果你的这些海外资产(不管有没有超过$100,000) 在本年度中有收入产生(Interest, Dividend, Rental Income等等),这些收入都是应该被包括在你的World Wide Income中的。

如果你的Filing Position是非居民(Non-Resident) ,那么只有你的来源于加拿大的收入(Canadian Source Income) 才需要上加拿大的税。
§
在计算所得税过程中,resident可以享受很多不同的“credit” ,比如个人免税额(personal credit) 、配偶免税额(spousal credit) 、GST退税、房租及地产税credit等等,而Non-resident 就没有这些credit(这里的例外是如果一个非居民当年全球收入的90%以上都是来源于加拿大的收入,可以有Personal Credit)。

如果你建立了足够多的和加拿大的social and economic ties,比如你拥有房产或签了租约,领了驾照、健康卡,开了账户等等,成为了税务居民,你可以享受各种credit的前提是将你的全球收入按规定申报。如果你不想申报这些,你就得切断你和加拿大的各种%
§
新移民短登 --- 加拿大短登的原居住地在中国的移民

这个问题说归到底,是一个确定你的Residency和“Filing Position”的问题。你在分析了自己的“Social and Economic Ties”以后,如果确定是Resident,就按Resident的要求办,如果是Non-Resident,就按Non-Resident的要求办。

首先引用两段有关Residency的法律的原文给感兴趣的人参考:

“The determination of a person’s residence is a complex question which requires the judge to weigh many factors. It is clear that residence is not simply a matter of a person’s status under the Immigration Act, though a person’s status may be some evidence of residence.”

“The question is where the taxpayer, in his settled routine of life, regularly, normally or customarily lives. One must examine the degree to which the taxpayer in mind and fact settles into, maintains or centralizes his ordinary mode of living, with its accessories in social relations, interests and conveniences, at or in the place in question. Material factors include (a) past and present habits of life, (b) regularity and length of visits in the jurisdiction asserting residence, (c) ties within that jurisdiction, (d) ties elsewhere, and (e) permanence or otherwise of purposes of stay abroad.”

加拿大和中国都是对其税务居民征收全球收入所得税的国家,如果你在同一时间在两个国家都有所谓的“Social and Economic Ties”,那么根据两个国家各自的法律,你就同时是两边的税务居民,原则上如果两国之间没有签署Tax Treaty,你就要两边都按全球收入计算所得税。

这时Tax Treaty中的“Tie-breaker rule”可以帮你解决这个问题。下面是这条协议的原文:
“ 2. Where by reason of the provisions of paragraph 1 an individual is a resident of both Contracting States, then his status shall be determined as follows:

(a) he shall be deemed to be a resident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 in which he has a permanent home available to him; if he has a permanent home available to him in both Contracting States, he shall be deemed to be a resident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 with which his personal and economic relations are closer (centre of vital interests);

(b) if the Contracting State in which he has his centre of vital interests cannot be determined, or if he has not a permanent home available to him in either Contracting State, he shall be deemed to be a resident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 in which he has an habitual abode;

(c) if he has an habitual abode in both Contracting States or in neither of them, he shall be deemed to be a resident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 of which he is a national;

(d) if he is a national of both Contracting States or of neither of them,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s shall settle the question by mutual agreement.”

这里所列举的条件是一级一级的,也就是说第一个条件满足了就不再看其它的条件;第一个不满足,再看第二个,等等,以此类推。简而言之就是: 如果你和其中一个国家的关系更近而且更多,那么另一个国家就会根据协议慷慨地认为你是它的非居民,但是这个国家对你所得到的来源于这个国家的收入仍然有先征税的权利,你的居住国会给你相应的foreign tax credit。

下面就用常见的两种所谓“短登”的情况作一些分析和说明:

1. 短登的第一种情况:不想马上放弃现有的工作和生活,但又不想让移民纸马上作废,全家,或其中一人,利用休假时间,到加拿大来“landing”一下,从而依照移民法的规定,争取到了三年左右的时间可以暂时不用居住在加拿大而保持有效的移民身份。这期间只在加拿大做短暂停留,居住在临时的住所。回到原居住地后仍继续一样的生活、工作,两、三年后再作决定是否长期迁往加拿大居住。

这种情况下,你其实根本就没有建立税法意义上的居民身份,你的绝大部分Social and economic ties,工作及全部生活的重心仍然在中国,虽然你领了SIN卡, 并不代表你马上就建立了在加拿大长期居住的关系,你仍然是加拿大的非税务居民,如果你没有来源于加拿大境内的收入,其实你是根本不需要报税的(注意:不报税是指什么税表都不用填,而不是在税表上把收入写上零)。

当然,如果你来了一趟,建立了很多在加的Social and economic ties,比如买了房子,也没有长期租给别人,带来了大部分的钱,建立了银行账户、申请了信用卡等等,在原居住国也没有正儿八经的工作,这时你到底和哪个国家的tie更近更多就会变得比较模糊,这种情况下,为保险起见,你最好提出申请让CRA出一个关于你的Residency的意见并备案,以免日后有分歧。

有些人以为只要登陆过就要报税,或听说报税可以领GST退税,这时你所采用的Filing Position是Resident,那么只要你把你自登陆之日起的全球收入都写在税表上,按加拿大的税率缴税,按照对税务居民的要求申报海外资产等等,技术上讲也是正确的。然而很多人,一方面采用Resident的Filing Position,另一方面又隐瞒海外收入,反映在加拿大的税表上的收入很低,从而得到GST退税,这种情况下,你已经是在“understate your income”,是事实上的Criminal。

还是那句话,基本原则就是你不能什么好处都占着,见便宜就上往往是有一定风险的。

如果你暂时不想申报海外收入和资产,你的情况又符合非居民的要求,决定采用Non-resident的Filing Position,有一点要注意,就是如果你带了足够多的钱放在银行,你一定要告诉银行你的非税务居民身份,使用你的海外地址作为联系地址,这样,当你的钱产生利息或其它投资收入的时候,银行给你出具的将是NR4而不是给Resident出具的T3或T5,同时银行会直接扣除Non-resident Tax并上缴给CRA,这样你就不用再另外填报税表了。如果你没有告诉银行这些,而且使用了一个朋友或亲戚的境内地址,银行就会给你出具T3或T5,CRA也会收到一份,而你的T3或T5上的收入是还没有上过税的,CRA就会给你催促你报税,情况反而变得复杂了。

再说一点题外话,关于短登时申请健康卡的问题,在我看来,就Ontario的规定来讲,短登时申请健康卡根本就是错误的,因为你根本达不到居住的要求,而且即使你申请了,按规定离境的时候也要向健康部报告的,如果你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和保险欺诈是同一性质。

2. 短登的第二种情况:夫妻中其中有一人已经在加定居一段时间,已经是居民,另一人也是出于延长身份有效期的目的过来短暂登陆,之后又独自回去继续两地分居的生活。

这种情况下的Residency比较富有争议,选择做Resident或non-resident都有道理。

基本来说,一个广泛认可的原则是夫妻应该是一体的,如果夫妻其中一个把一个地方当作自己的家,那么其配偶也应该把同一个地方当作自己的家,除非你们是分居(Separated)的情况。但是中国人的情况比较复杂,夫妻长期分居并不一定意味着婚姻出现问题,虽然这点洋人很难理解。

如果留在国内的一方还在全职做着自己的工作,我认为,这个人的Social and Economic Ties并没有在加拿大建立起来,你可以采取Non-resident的Filing Position,从而不用申报国内的收入。这种做法也是有案例法的先例的。不过要注意的是,居住在加拿大的这一方在他的税表上便不能claim “spousal amount”,因为他的配偶是Non-resident。

这么做可能会被CRA来信问询,因为夫妻两人的Residency不一样对他们来说是挺不一般的一件事,需要问清楚情况再判断一下。这时你可以自己回一封信解释一下,实话实说就行。至于CRA是否会和你的意见一致,就很难说了,因为这种情况本身就是有争议的。

另一种情况,如果尚留在国内的一方愿意把自己的全球收入放在加拿大的税表上,(当然你可以附上中国的完税证明claim foreign tax credit,但因为加拿大的税率较高,你最终可能还会补一些税,除非你的收入很低),夫妻就都可以采用Resident的Filing Position,但税表中有一个地方是要求你填写配偶的居住地址,如果两个人的居住地址不一样的话。同时如果你们的全球收入总和仍然满足一些针对resident的credit的要求,你们也可以享受。上次有位网友一直坚持的在“某些”情况下有一个配偶带孩子在国内领取牛奶金仍然合法,就是指的这种情况,前提是1)申报全球收入;2)孩子不能单独在国内由祖父母抚养,必须和parent(s)在一起。这可以说是当孩子不在加拿大时唯一合法领取牛奶金的情况。其中又属当孩子和母亲在一起的情况比较容易得到CRA的认同。

总而言之,就是先根据你的各种情况确定Filing Position,确定了以后要按照该Filing Position的要求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如实申报各种信息。不要想占着当Resident的好处,又隐瞒海外收入。
最近几个月税务局对于长时间不在加拿大这种情况报税的抽查比例明显比以前高
如果被抽查到,你按税务居民报了而他们可能认为你不是税务居民的话,通常会让你填写NR73/NR74寄去做判定。目前的趋势是更多的人被判定为是非税务居民。就象上面说的那样,本来这个到底是税务居民还是非税务居民就是一个比较模糊的问题。不管他们的判定结果如何,如果你同意他们的判定结果,就保留好他们判定的凭据,如果不同意,第一步先向CRA申诉,不行的话到法庭打官司。
如果自己对于到底应该按税务居民还是非税务居民心里没底
可以自己主动填写NR73/74寄给税务局让他们判定,不过那表内容不少,填起来也有些烦人的。
如果你没有让税务局判定,以后税务局抽查到而又不同意你以前自己判定的结果,那么可能出现要求你补税或者是要求你退还以前拿到的退税等情况(还要加上利息)
o 关于新移民登陆前收入保税的说法
http://www.cra-arc.gc.ca/E/pub/tg/t4055/t4055-e.html#P90_5779
意思基本是:登陆前的收入不用报,这是权威的官方说法。

You have to report your world income for the part of the year that you were a resident of Canada. World income is income from all sources, both inside and outside Canada.

For the part of the year that you were not a resident of Canada, you have to report only the following income:

income from employment in Canada or from a business carried on in Canada;
taxable capital gains from disposing of taxable Canadian property; and
the taxable part of scholarships, fellowships, bursaries, and research grants you received from Canadian sources.
o 请教 我于2004年6月短登montreal,2周就回国了,办了枫叶卡和sin卡,2004年没有报税,根据以上帖子分析,我属于非税务居民,我打算2006年10月返加并长住,短登后我的婚姻状态也发生改变,结了婚并随先生在美国生活,从2004年9月到现在,老公为中国公民,2006年10月我返加后打算为老公和孩子申请加团聚移民. 那么象我这种情况虽然算非税务居民,但是因为收入不高,肯定不欠加政府的钱,也可以让自己作为税务居民报税,也无所谓,我也不打算要退税,反正2006年我是肯定是税务居民要报税的,早晚都得报,不如现在报,是吗?另外国内产假工资一个月RMB400,在国内都属于低收入不收税,我是否将工资条附在报税单上一起寄走?国内银行存款利息也报上?
§ 国内收入低的情况下不需要工资单 (charlie )
利息按规定也应该报,只不过金额不是很大的话一般也没人过问,在收入低的情况下没必要做这么复杂的处理。

年收入3500以下的CPP全退,与是否新移民无关
本人去年参加过一个计算机职业培训,小孩参加过新东方的TOFEL学习班,这两项可以免税吗?
§ 只要他们能给你T2202/A,就肯定没问题 (空)(charlie
请问是否当家庭收入超过35k就没有GST退税了?
§ 35K要扣掉一部分GST退税,但还没扣完
别管怎么样,你只管把GST退税申请填上,该给多少让CRA自己算去,万一你现在的收入拿不到GST退税,可中间哪天他们突然改规则了同样的收入又能拿到了,那你不是就亏了么
o 请问, 学生贷款算收入吗? 应该填在哪一项呢?
§ 学生贷款本身不算收入 但很多人都能申请到一部分不用还的,那部分算收入,不过他们应该给你相应的报税凭据的
o 如何TRANSFER 学费?
2004 notice of assessment 说我有若干学费可以farward to future. 也就是今年.2005年我又有部分学费.请问如何可以把我所有的学费转我老公名下?
只有当年的学费才能TRANSFER (空)(charlie )
o 在国内预先开设加拿大银行帐户的朋友请注意 (260字)(charlie )
看看银行给你的利息报税单是不是T5,今天有001的朋友来报税,结果俺拿到一看给的是NR4,那是给非税务居民的,原因是你在国内预先开户时没有SIN卡,所以给你按非税务居民处理了,拿到SIN卡后要尽快告诉他们SIN卡号码,说明你是税务居民,否则拿到NR4再去要求改成T5,就更麻烦一些。
如果是电子报税,是不是不需要本人签字了?还没开始报,不知道电子报税是怎么回事?
NETFILE不需要签字,第一次报税不能用NETFILE,必须是PAPER RETURN。NETFILE需要先用税务局认可的报税软件产生一个税务局规定格式的.tax文件,然后再从网上提交给税务局

如果我不报学费都是退税的,那么我还必须要在今年报学费吗?可否放在以后年度再报呢?
§ 必须今年报,然后结转到以后年度抵税 (空)

税务局来信,要求报去年成为税务居民之前5个月在国内的收入,作为下一年度的退税额度GST/HST的依据。
问:【一定要】据实申报么?如报为0可否,有无负面影响?谢谢!

原文为:“To determine the amount of the GST/HST credit to which you may be entitled for july 2006 to april 2007 because we do not have all of the necessary information. If you supply us with the following information, we will process it and inform you of the result:
a statement of Income, with the amount reported in canadian dollars, for the period in 2005 when you were not a resident of canada;
your spouse's statement of income, with the amount reported in canadian dollars, or the period in 2005 when he or she was not a resident of canada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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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1、税务居民问题(Residency Issues)

    税法里所说的“居民” (以后简称“税务居民” )和移民法所说的“居民”具有完全不同的定义,写在两本儿不同的法律里,一个由财政部拟定,CRA执行,另一个由移民部负责。

    在你成为公民之前是否能够保持“永久居民”的身份,是由移民法规定的,什么几年之内几天的,和你如何报税没有关系。

    确认一个人是税务居民还是非税务居民,是税法中最具争议的“grey area”之一。

    简而言之,确定你是否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要分析你与加拿大之间的 “social and economic ties” 有多强。如果你刚来,你是否切断了与原居住地的“ties”而建立了在加的“ties”;如果你要走,你是否准备切断加拿大的“ties”,而且至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准备再回到加拿大居住。而这些都没有绝对的标准,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你不确定自己是否是税务居民,作为指导意见,CRA有两个表格,NR74和NR73,可以帮助你自我检测一下。(http://www.cra-arc.gc.ca/tax/nonresidents/common/residency-e.html)。不过,表格中的任何一个或几个因素都不是决定性的,必须综合分析。

    ”Filing Position” 是指你在报你的Tax Return的时候根据你当年的情况所预先确立的一个立场,以便决定哪些法律条文和计算方法适用于你。Filing Position 常见的有 Resident, Non-Resident, Deemed Resident, Deemed Non-Resident, Part-Year Resident, Non-Resident Rental Income 216 Election, Non-Resident Treaty Exempt Return, etc.)

    如果你的”Filing Position” 是加拿大税务居民,即Resident,那么以年度为单位你的“全球收入(World Wide Income)”都要放在加拿大的税表上,按加拿大的税法计算所得税。境外所得如果已经给所在国纳税,要凭完税凭证在加拿大的税表上申报”Foreign Tax Credit” ,多不退,少要补。

    如果你的Filing Position 是居民(Resident), 除了要申报World Wide Income 以外,你还要file一个Information Return,即T1135,Foreign Income Verification Statement (注:成为加拿大居民的第一年不用填这张表)。
    根据T1135的要求,如果你在海外的银行账户,拥有用于出租的房产,等资产成本的总和超过$100,000,你就要把所有这些资产的大致信息填在这张表上在CRA备案。该填而不填这张表格的惩罚是很重的。还有如果你的这些海外资产(不管有没有超过$100,000) 在本年度中有收入产生(Interest, Dividend, Rental Income等等),这些收入都是应该被包括在你的World Wide Income中的。

    如果你的Filing Position是非居民(Non-Resident) ,那么只有你的来源于加拿大的收入(Canadian Source Income) 才需要上加拿大的税。
    §
    在计算所得税过程中,resident可以享受很多不同的“credit” ,比如个人免税额(personal credit) 、配偶免税额(spousal credit) 、GST退税、房租及地产税credit等等,而Non-resident 就没有这些credit(这里的例外是如果一个非居民当年全球收入的90%以上都是来源于加拿大的收入,可以有Personal Credit)。

    如果你建立了足够多的和加拿大的social and economic ties,比如你拥有房产或签了租约,领了驾照、健康卡,开了账户等等,成为了税务居民,你可以享受各种credit的前提是将你的全球收入按规定申报。如果你不想申报这些,你就得切断你和加拿大的各种%
    §
    新移民短登 --- 加拿大短登的原居住地在中国的移民

    这个问题说归到底,是一个确定你的Residency和“Filing Position”的问题。你在分析了自己的“Social and Economic Ties”以后,如果确定是Resident,就按Resident的要求办,如果是Non-Resident,就按Non-Resident的要求办。

    首先引用两段有关Residency的法律的原文给感兴趣的人参考:

    “The determination of a person’s residence is a complex question which requires the judge to weigh many factors. It is clear that residence is not simply a matter of a person’s status under the Immigration Act, though a person’s status may be some evidence of residence.”

    “The question is where the taxpayer, in his settled routine of life, regularly, normally or customarily lives. One must examine the degree to which the taxpayer in mind and fact settles into, maintains or centralizes his ordinary mode of living, with its accessories in social relations, interests and conveniences, at or in the place in question. Material factors include (a) past and present habits of life, (b) regularity and length of visits in the jurisdiction asserting residence, (c) ties within that jurisdiction, (d) ties elsewhere, and (e) permanence or otherwise of purposes of stay abroad.”

    加拿大和中国都是对其税务居民征收全球收入所得税的国家,如果你在同一时间在两个国家都有所谓的“Social and Economic Ties”,那么根据两个国家各自的法律,你就同时是两边的税务居民,原则上如果两国之间没有签署Tax Treaty,你就要两边都按全球收入计算所得税。

    这时Tax Treaty中的“Tie-breaker rule”可以帮你解决这个问题。下面是这条协议的原文:
    “ 2. Where by reason of the provisions of paragraph 1 an individual is a resident of both Contracting States, then his status shall be determined as follows:

    (a) he shall be deemed to be a resident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 in which he has a permanent home available to him; if he has a permanent home available to him in both Contracting States, he shall be deemed to be a resident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 with which his personal and economic relations are closer (centre of vital interests);

    (b) if the Contracting State in which he has his centre of vital interests cannot be determined, or if he has not a permanent home available to him in either Contracting State, he shall be deemed to be a resident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 in which he has an habitual abode;

    (c) if he has an habitual abode in both Contracting States or in neither of them, he shall be deemed to be a resident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 of which he is a national;

    (d) if he is a national of both Contracting States or of neither of them,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s shall settle the question by mutual agreement.”

    这里所列举的条件是一级一级的,也就是说第一个条件满足了就不再看其它的条件;第一个不满足,再看第二个,等等,以此类推。简而言之就是: 如果你和其中一个国家的关系更近而且更多,那么另一个国家就会根据协议慷慨地认为你是它的非居民,但是这个国家对你所得到的来源于这个国家的收入仍然有先征税的权利,你的居住国会给你相应的foreign tax credit。

    下面就用常见的两种所谓“短登”的情况作一些分析和说明:

    1. 短登的第一种情况:不想马上放弃现有的工作和生活,但又不想让移民纸马上作废,全家,或其中一人,利用休假时间,到加拿大来“landing”一下,从而依照移民法的规定,争取到了三年左右的时间可以暂时不用居住在加拿大而保持有效的移民身份。这期间只在加拿大做短暂停留,居住在临时的住所。回到原居住地后仍继续一样的生活、工作,两、三年后再作决定是否长期迁往加拿大居住。

    这种情况下,你其实根本就没有建立税法意义上的居民身份,你的绝大部分Social and economic ties,工作及全部生活的重心仍然在中国,虽然你领了SIN卡, 并不代表你马上就建立了在加拿大长期居住的关系,你仍然是加拿大的非税务居民,如果你没有来源于加拿大境内的收入,其实你是根本不需要报税的(注意:不报税是指什么税表都不用填,而不是在税表上把收入写上零)。

    当然,如果你来了一趟,建立了很多在加的Social and economic ties,比如买了房子,也没有长期租给别人,带来了大部分的钱,建立了银行账户、申请了信用卡等等,在原居住国也没有正儿八经的工作,这时你到底和哪个国家的tie更近更多就会变得比较模糊,这种情况下,为保险起见,你最好提出申请让CRA出一个关于你的Residency的意见并备案,以免日后有分歧。

    有些人以为只要登陆过就要报税,或听说报税可以领GST退税,这时你所采用的Filing Position是Resident,那么只要你把你自登陆之日起的全球收入都写在税表上,按加拿大的税率缴税,按照对税务居民的要求申报海外资产等等,技术上讲也是正确的。然而很多人,一方面采用Resident的Filing Position,另一方面又隐瞒海外收入,反映在加拿大的税表上的收入很低,从而得到GST退税,这种情况下,你已经是在“understate your income”,是事实上的Criminal。

    还是那句话,基本原则就是你不能什么好处都占着,见便宜就上往往是有一定风险的。

    如果你暂时不想申报海外收入和资产,你的情况又符合非居民的要求,决定采用Non-resident的Filing Position,有一点要注意,就是如果你带了足够多的钱放在银行,你一定要告诉银行你的非税务居民身份,使用你的海外地址作为联系地址,这样,当你的钱产生利息或其它投资收入的时候,银行给你出具的将是NR4而不是给Resident出具的T3或T5,同时银行会直接扣除Non-resident Tax并上缴给CRA,这样你就不用再另外填报税表了。如果你没有告诉银行这些,而且使用了一个朋友或亲戚的境内地址,银行就会给你出具T3或T5,CRA也会收到一份,而你的T3或T5上的收入是还没有上过税的,CRA就会给你催促你报税,情况反而变得复杂了。

    再说一点题外话,关于短登时申请健康卡的问题,在我看来,就Ontario的规定来讲,短登时申请健康卡根本就是错误的,因为你根本达不到居住的要求,而且即使你申请了,按规定离境的时候也要向健康部报告的,如果你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和保险欺诈是同一性质。

    2. 短登的第二种情况:夫妻中其中有一人已经在加定居一段时间,已经是居民,另一人也是出于延长身份有效期的目的过来短暂登陆,之后又独自回去继续两地分居的生活。

    这种情况下的Residency比较富有争议,选择做Resident或non-resident都有道理。

    基本来说,一个广泛认可的原则是夫妻应该是一体的,如果夫妻其中一个把一个地方当作自己的家,那么其配偶也应该把同一个地方当作自己的家,除非你们是分居(Separated)的情况。但是中国人的情况比较复杂,夫妻长期分居并不一定意味着婚姻出现问题,虽然这点洋人很难理解。

    如果留在国内的一方还在全职做着自己的工作,我认为,这个人的Social and Economic Ties并没有在加拿大建立起来,你可以采取Non-resident的Filing Position,从而不用申报国内的收入。这种做法也是有案例法的先例的。不过要注意的是,居住在加拿大的这一方在他的税表上便不能claim “spousal amount”,因为他的配偶是Non-resident。

    这么做可能会被CRA来信问询,因为夫妻两人的Residency不一样对他们来说是挺不一般的一件事,需要问清楚情况再判断一下。这时你可以自己回一封信解释一下,实话实说就行。至于CRA是否会和你的意见一致,就很难说了,因为这种情况本身就是有争议的。

    另一种情况,如果尚留在国内的一方愿意把自己的全球收入放在加拿大的税表上,(当然你可以附上中国的完税证明claim foreign tax credit,但因为加拿大的税率较高,你最终可能还会补一些税,除非你的收入很低),夫妻就都可以采用Resident的Filing Position,但税表中有一个地方是要求你填写配偶的居住地址,如果两个人的居住地址不一样的话。同时如果你们的全球收入总和仍然满足一些针对resident的credit的要求,你们也可以享受。上次有位网友一直坚持的在“某些”情况下有一个配偶带孩子在国内领取牛奶金仍然合法,就是指的这种情况,前提是1)申报全球收入;2)孩子不能单独在国内由祖父母抚养,必须和parent(s)在一起。这可以说是当孩子不在加拿大时唯一合法领取牛奶金的情况。其中又属当孩子和母亲在一起的情况比较容易得到CRA的认同。

    总而言之,就是先根据你的各种情况确定Filing Position,确定了以后要按照该Filing Position的要求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如实申报各种信息。不要想占着当Resident的好处,又隐瞒海外收入。
    最近几个月税务局对于长时间不在加拿大这种情况报税的抽查比例明显比以前高
    如果被抽查到,你按税务居民报了而他们可能认为你不是税务居民的话,通常会让你填写NR73/NR74寄去做判定。目前的趋势是更多的人被判定为是非税务居民。就象上面说的那样,本来这个到底是税务居民还是非税务居民就是一个比较模糊的问题。不管他们的判定结果如何,如果你同意他们的判定结果,就保留好他们判定的凭据,如果不同意,第一步先向CRA申诉,不行的话到法庭打官司。
    如果自己对于到底应该按税务居民还是非税务居民心里没底
    可以自己主动填写NR73/74寄给税务局让他们判定,不过那表内容不少,填起来也有些烦人的。
    如果你没有让税务局判定,以后税务局抽查到而又不同意你以前自己判定的结果,那么可能出现要求你补税或者是要求你退还以前拿到的退税等情况(还要加上利息)
    o 关于新移民登陆前收入保税的说法
    http://www.cra-arc.gc.ca/E/pub/tg/t4055/t4055-e.html#P90_5779
    意思基本是:登陆前的收入不用报,这是权威的官方说法。

    You have to report your world income for the part of the year that you were a resident of Canada. World income is income from all sources, both inside and outside Canada.

    For the part of the year that you were not a resident of Canada, you have to report only the following income:

    income from employment in Canada or from a business carried on in Canada;
    taxable capital gains from disposing of taxable Canadian property; and
    the taxable part of scholarships, fellowships, bursaries, and research grants you received from Canadian sources.
    o 请教 我于2004年6月短登montreal,2周就回国了,办了枫叶卡和sin卡,2004年没有报税,根据以上帖子分析,我属于非税务居民,我打算2006年10月返加并长住,短登后我的婚姻状态也发生改变,结了婚并随先生在美国生活,从2004年9月到现在,老公为中国公民,2006年10月我返加后打算为老公和孩子申请加团聚移民. 那么象我这种情况虽然算非税务居民,但是因为收入不高,肯定不欠加政府的钱,也可以让自己作为税务居民报税,也无所谓,我也不打算要退税,反正2006年我是肯定是税务居民要报税的,早晚都得报,不如现在报,是吗?另外国内产假工资一个月RMB400,在国内都属于低收入不收税,我是否将工资条附在报税单上一起寄走?国内银行存款利息也报上?
    § 国内收入低的情况下不需要工资单 (charlie )
    利息按规定也应该报,只不过金额不是很大的话一般也没人过问,在收入低的情况下没必要做这么复杂的处理。

    年收入3500以下的CPP全退,与是否新移民无关
    本人去年参加过一个计算机职业培训,小孩参加过新东方的TOFEL学习班,这两项可以免税吗?
    § 只要他们能给你T2202/A,就肯定没问题 (空)(charlie
    请问是否当家庭收入超过35k就没有GST退税了?
    § 35K要扣掉一部分GST退税,但还没扣完
    别管怎么样,你只管把GST退税申请填上,该给多少让CRA自己算去,万一你现在的收入拿不到GST退税,可中间哪天他们突然改规则了同样的收入又能拿到了,那你不是就亏了么
    o 请问, 学生贷款算收入吗? 应该填在哪一项呢?
    § 学生贷款本身不算收入 但很多人都能申请到一部分不用还的,那部分算收入,不过他们应该给你相应的报税凭据的
    o 如何TRANSFER 学费?
    2004 notice of assessment 说我有若干学费可以farward to future. 也就是今年.2005年我又有部分学费.请问如何可以把我所有的学费转我老公名下?
    只有当年的学费才能TRANSFER (空)(charlie )
    o 在国内预先开设加拿大银行帐户的朋友请注意 (260字)(charlie )
    看看银行给你的利息报税单是不是T5,今天有001的朋友来报税,结果俺拿到一看给的是NR4,那是给非税务居民的,原因是你在国内预先开户时没有SIN卡,所以给你按非税务居民处理了,拿到SIN卡后要尽快告诉他们SIN卡号码,说明你是税务居民,否则拿到NR4再去要求改成T5,就更麻烦一些。
    如果是电子报税,是不是不需要本人签字了?还没开始报,不知道电子报税是怎么回事?
    NETFILE不需要签字,第一次报税不能用NETFILE,必须是PAPER RETURN。NETFILE需要先用税务局认可的报税软件产生一个税务局规定格式的.tax文件,然后再从网上提交给税务局

    如果我不报学费都是退税的,那么我还必须要在今年报学费吗?可否放在以后年度再报呢?
    § 必须今年报,然后结转到以后年度抵税 (空)

    税务局来信,要求报去年成为税务居民之前5个月在国内的收入,作为下一年度的退税额度GST/HST的依据。
    问:【一定要】据实申报么?如报为0可否,有无负面影响?谢谢!

    原文为:“To determine the amount of the GST/HST credit to which you may be entitled for july 2006 to april 2007 because we do not have all of the necessary information. If you supply us with the following information, we will process it and inform you of the result:
    a statement of Income, with the amount reported in canadian dollars, for the period in 2005 when you were not a resident of canada;
    your spouse's statement of income, with the amount reported in canadian dollars, or the period in 2005 when he or she was not a resident of canada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 说明:该帖子里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是从rolia转贴过去的,转贴的时候说明过的,也注明了原作者
      • 不好意思,我没有贴完整,希望没有人介意哦:)
        • 怎么找到原贴?我是新手。谢谢。
      • 恕我愚钝,怎么才能看到原贴?谢谢。
        • 我也是偶然发现的,大部分内容都转贴过来了,就是因为001那个论坛感觉它界面很不友好,看着费劲,而且习惯了rolia所以转贴在这边的。你有具体问题,另问恐怕更好。
          一定要找原贴的话,请去001论坛找。应该是搜索作者名可以搜索到吧。我因为不是搜索到的,是偶然点进去的,所以现在再找还找不到了。不好意思:(
          • 001论坛的网址是什么?作者是chaelie? 我想问作者问题。谢谢。
            • 唯一上过一次001论坛,就是昨天偶然点进去的,因觉得它界面不友好,所以没收藏,所以并不知道网址。麻烦您自己搜索一下吧,谢谢
              • 界面问题应该只是习惯不同而已,要习惯了001的风格你会觉得rolia的界面没有生气。001论坛有多个分论坛,你看到帖子的是其中的多伦多论坛,URL是 http://canada.bbs.net/bbs/toronto
      • 所转原文其实是来自 枫下专辑> 雨点儿专辑 > 税务专题系列系列. google 一下就知道了.
        • 终于看到了最早的出处:)真可惜,可能雨点儿太忙了,原打算写的其他话题都没有写:(很想看续集呢。关于第一年成为税务居民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