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的两难抉择--罗德尼·金诉洛杉矶市警察局案(1992)
美国新闻媒体历来标榜客观中立,以揭露事实真相为职业的最高追求,其中司法新闻更是强调以事实为生命。但是,由于主客观因素的限制,新闻报导实际上不可能包括事实真相的全部细节,它只能接近事实,或者只能是一种有选择性的事实。回首往事,1992 年洛杉矶市发生震撼全球的黑人大暴乱事件,与新闻媒体报导罗德尼·金(Rodney King)被殴案时对原始录像画面的剪裁取舍有直接关系。
(一)震惊全美的无罪判决
1991年3月3日,堪称美国当代史上悲喜交集的一天。是日,伊拉克政府宣布接受美国为首的联军提出的停火条件,海湾战争正式结束。美军以148人阵亡、458人负伤的代价,取得重创伊拉克42个师,一举收复科威特的空前胜利。同一天,在美国第二大城市洛杉矶,4名白人警察殴打黑人青年罗德尼·金的过程被人偶然摄入录像镜头,4名警察遂因刑事罪遭到加州地方法院起诉。
一年后,以白人为主的陪审团判决"被告无罪"。判决一出,当地黑人群情激愤,聚众闹事,烧杀抢劫,引发了一场震惊世界的大暴乱。短短几十小时内,54人"阵亡",2328人受伤,1000多栋建筑物被焚毁。瞅着那浓烟四起、满目疮夷的景象,令人整个儿感觉是置身于刚刚遭受过猛烈空袭的中东古城巴格达。
实际上,当得知无罪判决结果时,绝大多数美国人都深感惊讶、意外和愤慨。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4名警察野蛮殴打罗德尼·金的录像画面,经ABC、NBC、CBS全美三大电视新闻网和有线电视新闻网(CNN)反复不断地播映,已经深深地印在了美国人的脑海中。民意测验表明,在看过电视录像的观众中,92%的人认为白人警察有罪。得知判决结果和爆发种族暴乱的噩耗后,当时的美国总统老布什大发雷霆,他叮嘱联邦司法部,一定要以违反联邦民权法的刑事罪重新起诉4名白人警察。
要说这事可真是有点儿怪了,既然看过电视新闻的绝大多数美国人,包括老布什总统,都认为警察恶迹昭彰,那为何以随机抽样方法从洛杉矶地区居民中挑选出的陪审团会一致裁决被告无罪呢?难道由10位白人、1位亚裔和1位拉美裔组成的陪审团那天全都吃错了药吗?难道陪审团在法庭上看到的录像画面与其它人在电视新闻中看的不一样吗?
说出来可能都没人敢信,陪审团在法庭审判时看到的录像,的确与绝大多数美国人在晚间电视新闻中看到的录像画面不一样。在法庭上播放给陪审团看的证据录像中,有罗德尼·金在拒捕过程中攻击警察的镜头,而三大电视新闻网播放的电视录像,却把不利于金的镜头和画面全给掐掉了。换言之,新闻媒体用偏离事实真相的"司法新闻"误导民众,在法院做出判决之前,媒体已用被删剪的电视画面预先提供警察有罪的证据,致使绝大多数民众在法庭审判前,就已认定涉案警察恶贯满盈,罪责难逃。因此,无罪判决一出,空前大祸从天而降。
在美国,刑事审判是公开进行的,任何人均可以旁听包括联邦最高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的每一次开庭。重大案件的全部原始档案,在结案后全部对公众开放。根据已公开的金案原始档案和当事人的回忆,此案的背景和案发过程其实并不复杂。
(二)借酒耍疯的超级壮汉
罗德尼·金1965年生于洛杉矶市,从小酷爱体育,棒球打得已接近职业选手水准,但学习一塌糊涂,中学没念完就退学当了建筑工人。罗德尼·金其人有两个与众不同的特点,一是身板儿强壮得像公牛;二是酷嗜烈性杜松子酒,他一旦喝多了,那野牛脾气比原公牛队悍将、NBA篮板王罗德曼(Dennis Rodman)还要邪乎。
金的身板儿到底有多强壮呢?这恐怕要跟两位著名的黑人篮球明星比较一下,才能让人有点儿感性认识。球技出神入化、人称"空中飞人"的原公牛队后卫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身高1.99米,体重195磅;体壮如牛、绰号"邮差"的爵士队强力前锋卡尔·马龙(Karl Malone),身高2.08米,体重260磅。相形之下,罗德尼·金身高1.88米,体重250磅,浑身上下一点肥膘儿都没有,全是结结实实的疙瘩肉。经过与两位大牌球星的这番对比,如果有位证人在出庭作证时,把罗德尼·金描述为一个超级强壮的大汉,恐怕没人会否认吧。
金的野牛脾气到底有多邪乎呢?这也要举个例子才能让人有点儿感性认识。1989 年11月某一天,他拿着一张价值一美元的食品救济券,来到一家美籍韩裔老板开的杂货店买一包口香糖。那位韩裔老板一看是食品救济券,死活就是不卖,两个人为这点小事儿越吵火气越大,最后金勃然大怒,乾脆就把这家杂货店给抢了,结果因抢劫罪被判入狱两年。
入狱后,金表现特别好,是监狱里的模范犯人。1990年12月,狱方同意他假释出狱,监外服刑,条件之一是不能沾酒。金出狱后,找了一份建筑工的活儿,重新干起了卖力气的老本行。起初他还能控制自己,但时间一长,架不住酒肉朋友热情相劝,禁酒的假释条件逐渐忘到脑后,他重开酒戒,经常开怀畅饮,一醉方休。
1991年3月2日晚上,金与他的两位黑人哥们儿在一起看了一场棒球比赛的电视转播,他一边看球一边痛饮,总共喝了三大瓶烈性杜松子酒。深夜,酩酊大醉、一身酒气的金东倒西歪,硬撑着驾车送哥们儿回家,在加州210号公路上超速飞驶。已经喝迷糊了的金一点也没觉察到,前方恰好有一辆加州公路巡逻处的警车。警车中的女巡警辛格立刻拉响警笛,驱车紧追。一场震惊世界的都市大暴乱的序幕就这样拉开了。
霎时间,警灯闪烁,警笛嘶鸣,勒令金立刻停车。金的哥们儿在车内连声高叫:后面是警察,快停车!可是,罗德尼·金却跟没听见一样,借酒耍疯,玩命飞车,企图逃脱追捕。看来他半醉半醒,知道自己是一个有案底在身的假释犯,酒后驾车被警方抓获后,肯定不会有好果子吃。可是,一个头脑完全清醒的人应当明白,在高速公路上逃脱警方追捕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且,依照加州法律,假释罪犯酒后驾车并试图逃脱警察追捕,将被重罚。金本人后来对记者解释了当时拒不停车的原因,称自己在狱外大碗喝酒、大块吃肉的日子太幸福了,再也不想重蹲大狱。至于超速驾驶一事,金狡辩说,他当时并没注意看车速表,凭感觉,车速大约在时速80英里左右。
但辛格警官出庭作证时说,金当时的时速大约为115英里(185公里)左右。这个车速是非常惊人的,要知道,美国陆军装备的眼镜蛇式武装攻击直升机,在满载兵器和弹药时的最高速度为时速141英里,而加州高速公路的限制时速为65英里。
在法庭审判时,金本人没有就超速驾驶、拒不停车等问题出庭宣誓作证,这是其律师给支的高招儿。律师担心,在酒后超速驾车和拒不停车两件事上,金并不占理,出庭作证肯定对他不利。至于后来挨打的经过,自有录像和医生报告为证,警方无法抵赖。如果金本人出庭为挨打一事作证,虽然有可能得到陪审团的同情,但被告律师肯定会借机盘问金,把他的犯罪前科和假释罪犯身份全部抖落出来,捎带着把金证词的可信度贬得一钱不值。反之,如果原告不出庭作证,按照加州法律,被告律师不得随意向陪审团透露原告的犯罪前科。
(三)执法过当的白人警官
在辛格警官穷追不舍之下,金慌不择路,驱车拐进了市区的一条小路,谁料想,前方一辆大卡车已把路堵得严严实实。他试图弃车而逃,但警方早已布下了天罗地网,天上直升飞机盘旋轰鸣,地面20多辆警车围追堵截,金已是插翅难逃了。
辛格警官跳下警车,持枪在手,喝令无路可逃的逃犯立刻俯首就擒,那两位黑人哥们吓得魂不附体,连滚带爬,趴在地上只敢喘气,不敢吱声,按规矩将双手放在背后,老老实实地等着警官给戴手铐。但金却不想束手就擒,借着上来的酒劲儿,他迷迷糊糊地感到,这回恐怕是闯下大祸了,这么多警察围上来,天上还有直升飞机盘旋,再怎么折腾也难逃法网了,乾脆破罐破摔,借酒耍疯,把警官气晕一个算一个。面对辛格警官的厉声警告,金毫无反应,时而原地摇摆跳舞,时而向空中的直升机招手致意,并扭动臀部模仿性交动作,嘻皮笑脸地挑逗渐渐逼近的辛格警官。辛格警官气得七窍生烟,继续举枪向前,试图制服桀骜不驯的金。
就在这时,站在辛格警官身后不远的孔恩(Stacey C. Konn)警长突然大吼一声:"停住"!原来,孔恩警长是洛杉矶市警察局刑警队的人,他从辛格的臂章符号上辨认出,女警官只是交通巡警,缺乏刑事警察训练,恐怕无法制服五大三粗、无法无天的拒捕醉汉。此外,在嫌犯手中无刀无枪的情况下,警方是不能轻易动枪的。听到吼声后,辛格警官回头一瞅,见是孔恩警长和他身旁的鲍威尔(Laurence Powell)等4位白人刑警,便知难而退,收起枪支退下阵来。
孔恩警长一挥手,4位警官将金团团围住,步步紧逼,在口头警告无效之后,4人蜂拥而上,试图将这个醉汉一举擒获。但金面无惧色,静候与4位警官贴身格斗。一番徒手较量,4位警官竖着走过来,横着飞了回去,其中数肚皮已发福的鲍威尔警官跌得最狼狈。
孔恩警长见状大惊,在警告无效后,他启动了高压电警棍,想一举将金打翻在地。照常理,这五万伏电压的高压电警棍打下去,即使是NBA头号壮汉,身高2.20米、体重320磅的湖人队中锋侠客·奥尼尔(Shaquille O'neal)恐怕也会立刻被打趴下。可是,大大出乎孔恩警长的意料,金被打倒后,竟然转瞬之间就站了起来。孔恩警长惊呆了,慌忙中再次启动高压电警棍,但金却像刀枪不入的外星人一样,不仅倒地后眨眼功夫就重新站起,而且向鲍威尔警官猛扑过来。
鲍威尔警官见高压电警棍竟然都无法制服金,不由得又惊又怕,恼羞成怒,他顺手掏出金属警棍,没头没脸地向金的头部和身体凶狠地打来,另外两位警官随后也参加了这场野蛮的殴打,并用警靴猛踢金。在旁边指挥的孔恩警长高喊:"不要打头部,打身体的关节"。根据警方的内部规定,不到万不得已之时,应尽量避免重击嫌犯的头部,以求减少不必要的伤害和可能由此导致的巨额赔偿。可是,参与殴打的几位警官仍然劈头盖脸地瞎打乱踢。
在整个殴打过程中,警官们乱棍齐下,连打带踢,重击已倒在地上的醉汉金,远远超出了适度动武的范围。虽然警官喝令金趴在地上不动,按规矩将双手放在背后,但此时金不仅酩酊大醉,而且也被揍得晕头转向,他拒不服从命令,一直不停地滚动。这样,一直到警察打下第56记警棍之后,金总算清醒过来,告饶说:"求求了,别打了",并趴在地上不再动弹。警官这才停止殴打,上前给金戴上手铐,并立刻叫救护车把他送到医院急救室抢救。
金酗酒驾车,违规超速,耍蛮拒捕,警方若适度使用武力,将他打翻擒获,本在情理之中。可是,4个白人警察执法过当,凶神恶煞地集体痛殴一个黑人醉汉。据事后统计,警棍以平均每三秒钟两下的频率,劈头盖脸地乱舞横飞。这种棒打脚踢,定要打得当事人皮开肉绽、筋伤骨断、鲜血迸裂、奄奄一息才遂心称快的做法,可谓过恨过毒。在常人眼中,当年白人三K党徒私刑黑人也不过如此。
警官们做梦都想不到,殴打的过程竟然被人用摄像机偷拍了。原来,距殴打现场约30米处有一栋公寓楼,一位名叫霍利得(George Holliday)的公司经理住在二楼。3月3日凌晨,此公被直升飞机的轰鸣和刺耳的警笛吵醒,从窗户中,他看到一帮警察围住了一个黑人,出于好奇,他拿起几天前才购买的一架索尼牌摄像机来到阳台,偷摄了一段时间总共为81秒钟的实况录像。
这段录像既没拍摄到金扭动臀部挑逗辛格警官的画面,也没拍摄到4位警官与金徒手格斗时横着飞了出去的丢人场景,更没拍摄到孔恩警长先后两次启动高压电警棍试图制服金的镜头。不早不晚,这段实况录像恰好从金向鲍威尔警官猛扑过来开始,到警官给不再动弹的金戴上手铐后结束。短短81秒钟录像,使霍利得一夜之间成为全美国最出名的业余摄像师。
(四)有罪推定的新闻媒体
打人事件次日,霍利得给附近的警察分局打了个电话,说自己偶然拍摄到一段警察打人的录像,问警方是否有兴趣看看?谁知道,接电话的警官鬼迷心窍,竟然表示毫无兴趣。主动靠过去的热脸蛋却碰上了冷屁股,霍利得一气之下,便给CNN洛杉矶办事处打了个电话,但却没人接电话。为保证录像画面的新闻时效性,霍利得一急之下,决定主动送货上门,驱车把录像带送到了洛杉矶市的地方电视台KTLA。
这可真是天上掉馅儿饼啊!正为收视率下跌发愁的KTLA电视台如获至宝,大喜过望,当机立断高价卖下录像。经总裁拍板,编辑们把长度为81秒的原始录像删剪编辑为长度68秒的电视画面,即刻大张旗鼓地在黄金时段反复播放,同时将这一删剪过的录像提供给ABC、NBC、CBS三大电视网和CNN,在两周内反复播放达数百次之多,使金被殴事件成为震撼全球的头号新闻。
值得注意的是,CNN总部在录像播出三个星期之后,才知道KTLA提供的录像带删除了至关重要的部份,副总裁特纳(Ed Turner)遂下令,CNN今后重播这条新闻时,应把被删剪的部份补上〔2〕。说来也巧,笔者当年正在美国大学读洋书遭洋罪,平时极少看电视,但有一天在学校的学生活动中心等人时,极为偶然地注意到,CNN播出的打人事件新闻中有金拒捕的画面,总共也就是两三秒钟时间。可是,三大电视网和KTLA 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仍然照播不误删剪过的录像。
在美国,三大电视网的新闻和娱乐节目都是免费的,KTLA电视台的节目在洛杉矶地区也不收费,但CNN的电视节目却只有那些已购买了有线电视节目(Cable TV)的观众才能看到,而低收入阶层一般很少有人花额外的钱购买有线电视节目。而且,普通美国民众生活节奏紧张,即使花钱购买有线电视节目,其主要目的也是收看球赛实况、专门频道的电视节目和电影名片,每天认真收看CNN新闻的观众并不多,更很少有人会注意警察打人录像的微小差别。因此,真正知道原始录像被删剪一事的美国人,可以说微乎其微。
甚至就连老布什总统也被蒙在鼓中。与朝政疏理、"朝九暮三"(早晨9点上班,下午3点下班)的里根总统不一样,老布什总统宵衣旰食,事必躬亲,加上曾出任美国驻北京联络处主任和中央情报局局长的经历,新闻媒体便讥讽他是"国务院中国科科长兼中央情报局首席情报分析员"。老布什整天瞎忙,自然不会有闲功夫关注金案详情,更不会留意CNN新闻节目中电视画面的微小变化,所以才会在得知无罪判决消息时,大发雷霆。
这样,一个因假释罪犯超速飞车,借酒拒捕引发的警察执法过当的事件,由于新闻媒体的片面报导,一不留神,竟然演变为白人警察无故殴打手无寸铁、善良无辜的黑人这种全球震惊的践踏人权事件,4位白人警官随即被捕在押。在检察官帮助下,罗德尼·金趁势以刑事罪起诉洛杉矶市警察局,并在随后的民事赔偿诉讼中要求总金额为5600 万美元的人身伤害赔偿,平均每挨一记警棍价值百万美元。
应当特别提到的是,在法院对这个刑事大案做出独立判决之前,新闻媒体实际上已经用被删剪的电视画面,对警察预先做出了有罪推定和有罪判决,致使绝大多数民众在审判前就已认定涉案警察罪大恶极、罪责难逃,为审判后出现的暴乱事件埋下了定时炸弹,最终酿成了一场美国历史上损失最惨重的城市暴乱。
人们自然会产生一个疑问:美国新闻媒体历来标榜追求事实真相,其中司法新闻更是强调以事实为生命,即使如此,KTLA电视台为何要用偏离事实真相的"司法新闻"误导民众,最终激起民变呢?
这个问题相当复杂,一言半语恐怕很难说清。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局限,新闻报导实际上不可能包括事实真相的全部细节,它只能接近事实,或者只能是一种有选择性的事实。在新闻报导过程中,每一家媒体都会有自己"选择事实"的标准。从新闻理论角度而言,美国新闻媒体比较注重新闻的所谓"客观性",强调大众传播媒介对新闻的报导应是一种不加分析和解释的具体事实报导,力求使事实真相与新闻媒体自身的倾向性有所区别。
但是,在美国这种高度商业化的社会里,大众传播媒介选择新闻的标准,通常具有严重的市场化趋向。为了提高收视率和在激烈的竞争中击败对手,新闻媒体特别重视新闻的刺激性和戏剧性,对一些有"市场价值"的新闻,详细报导,大加渲染。有的时候,新闻是什么并不重要,新闻会带来什么样的严重后果也并不重要,只有以耸人听闻的独家消息赢得读者或观众才是头等大事。以金案为例,警察打一个拒捕的假释罪犯不是什么了不起的新闻,而白人警察无缘无故地野蛮殴打一个无辜的黑人,才会成为头号新闻。
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商业性并非美国媒体"选择新闻"的唯一标准。一些自由派传播媒介人士认为,所谓客观中立、不偏不私的新闻报导根本不存在,新闻媒体应当替天行道,为民请命,主动介入社会冲突,旗帜鲜明地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倾向性,尤其应当为社会中那些极少有发言机会的弱势群体大声呐喊。对于那些恃强凌弱的政府官员和执法人员的昭彰恶迹,新闻媒体应予以毫不留情的揭露和抨击。
在一个民主社会中,法治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统治者和执法者无法无天、为非作歹,而绝非是以严刑峻法从重从快地惩罚触犯刑律的小民百姓。政府执法官员历来是新闻媒体监督的主要对象之一。多年以来,洛杉矶市警方因部份警官涉嫌贪赃枉法,滥用权力,歧视黑人,与黑社会沆瀣一气而臭名昭著。这回警察野蛮殴打黑人的过程被偶然摄入镜头,昭彰在目,铁证如山,天理难容。新闻媒体在报导这一重大司法新闻时,自然觉得有义不容辞的责任,站在处于弱势地位的小民百姓一方。
那么,KTLA电视台擅自删剪原始录像,片面报导罗德尼·金被殴案,会不会因此而引发法律麻烦呢?一般来说是不会的。在美国社会中,新闻媒体被称为独立于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之外的"第四权",是美国各行各业中受宪法第1修正案保护的特别行业,因此,KTLA电视台天经地义、理所当然地拥有对任何原始录像进行删剪和编辑的权利。
经过删剪的录像虽然未能全面客观地报导殴打事件,对警方构成了一定程度的诬陷和诽谤,可是,根据联邦最高法院1964年《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1964)的判例,政府公职官员打赢这类诽谤官司的前提是,必须能够证明报导是出于"真正的恶意",致使公职官员打赢这种官司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再加上宣传工具全都掌握在私营新闻媒体手中,所以政府行政部门和警方对媒体的片面报导基本上束手无策。2000夏天,南京大学─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中心任东来教授应邀考察洛杉矶市警察局(LAPD)总部时,曾特意就金案录像被删剪问题,与警察局副局长加斯肯(David J. Gascon)交流看法,加斯肯坦率地回答说,对于电视台的做法,警察局除了气愤和抱怨之外,别无它法。
(五)前倨后恭的法院审判
由于新闻媒体口诛笔伐,大造声势,使金案未审之前就已闹得满城风雨。在美国社会中,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大量报导,对于司法过程和司法权是一种强大的监督力量。应该说,大众传播媒介对司法案件的深入报导和舆论监督,对于增加司法透明度,监督法官判案,提高法院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揭露司法腐败,培养公民法律观念和意识,起到了难以估量的重要作用。
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尽管主流媒体都标榜自己客观公正,但事实上仍然会受到不同的利益背景和价值取向的影响。当法院处于媒体所激起的公众舆论喧嚣包围时,强大的舆论有可能对公正审判造成外来的巨大压力,使法院审判丧失公正性和独立性。正是由于存在这种危险,即使在崇尚新闻自由的美国,为了维护司法独立和正当程序原则,法院和法官历来都对新闻媒体抱有极大的警惕和戒备心理。著名的的霍姆斯大法官(Oliver Wendell Holmes Jr.,1902─1932任职),就以不读报纸而著称。
为了防止新闻媒体干涉法院独立审判,美国法律规定,媒体对法庭活动只能进行文字描述,一般禁止录音录像和实况转播法庭审案过程。所以,全国三大电视网和CNN对法庭活动进行报导时,所配画面只能是法庭速写师提供的速写画。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案的审理过程经电视直播,在美国司法史上是极为罕见的例外。此外,为了防止媒体影响陪审团的独立判断,最高法院大法官克拉克(Tom C. Clark,任期1949─1967)1966年在谢泼德诉马克斯威尔案(Sheppard v. Maxwell,1966)中指出:"鉴于现代传播媒介的煽动能力和将有倾向性的新闻报导隔绝开来的困难,初审法院应采取有利措施以保证法律之天平不会不利于被告"。克拉克法官裁定:"将陪审团与外界隔绝开来,也是本法官应根据辩护律师的建议而采取的措施。如果审判活动被公开报导而可能有失公正,应令重新审判"。〔3〕
依照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联邦和州各级法院有责任确保新闻媒体不干预公正审判,法官、律师和刑事案中的公诉人有责任挑选对案情"一无所知"的候选人出任陪审员,并使陪审团与媒体的宣传报导暂时隔绝开来。在审判期间,法官有责任告诫陪审员,不得接触任何媒体传播的新闻和消息,只能将法庭所展示的证据作为判决的唯一根据。此外,法官还可以依法限制涉案人士与媒体接触,推迟案件审判,变更审判地点,改变管辖法院。在金案中,加州地方法院法官下令将审案地点由洛杉矶县迁到温杜纳县,对审判结果造成了一定影响。温杜纳县是洛杉矶地区警务人员的聚居区,民性保守,对警方权威推崇敬仰,白人占人口总数60%,黑人仅占3%。在这一地区挑选出的陪审团,显然对被告比较有利。
在加州地方法院审判时,警方被告聘请了一位经验丰富的刑事辩护律师,此公以如簧之舌告诉陪审团,警察群殴嫌犯完全是基于自身的紧张和恐惧。他声称,在多数情况下,因超速、闯红灯等小事违规,但却在警察尾追时拼命逃窜的嫌犯,绝大多数是重罪在身的亡命之徒或毒品贩子。这一经验使警方从一开始就已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另外,金异常强壮,在拒捕时不仅一人轻松打翻四名警察,而且抗住了五万伏高压电警棍的两次击打,当遇到这类难以制服的拒捕嫌犯时,警察动用警棍是合法的,法律不应追究警察的责任。被告律师指出,根据未经删剪的原始录像,当失去控制的金向鲍威尔警官猛扑过来,威胁到警官的安全时,他们才被迫挥动警棍。
然而,关键性的问题在于,当金被最初的一阵乱棍打倒在地,完全失去反抗能力之后,为啥警察还要继续施暴呢?这最后阶段的攻击是否有必要?被告律师根据录像辩护说,金被打翻在地后,一直不停地滚动,并多次试图站起来,对警官的反复喝令置之不理,结果造成警察执法过当。对警察来说,如果不将拒捕案犯彻底制服并铐住,那等于是失职。此外,如果细看录像慢镜头,就可以发现,在雨点般打向金的56记警棍中,有23记打空了,根本不能算数。
被告律师特别强调,如果金不拒捕,那么殴打事件根本就不会发生。对警察的一个极为有利的证据是,在案发之夜高速逃窜的汽车中,还有金的两个黑人哥们,他们老老实实地遵循警察命令,结果毫发无损。由此证明,金的指控──白人警察出于种族偏见故意殴打无辜黑人──根本站不住脚。
可是,被告律师的这番滔滔雄辩,新闻媒体并未详细报导。原因之一是,在重大案件审判期间,法官可以下令控辩双方不得向新闻界透露案情,使审判过程不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和影响。然而,法官这种坚持司法独立的倨傲立场,却使庭外民众无法及时得知案情中那些有利于白人警察的证据,其后果是毁灭性的。
1992年4月,地方法院陪审团做出裁决,宣布四位警官无罪(对鲍威尔警官一项罪状的指控未定)。仅仅两小时后,熊熊大火在洛杉矶四处燃起,黑烟弥漫,枪声四起,很多人趁火打劫,涌进商店哄抢。法律和秩序彻底陷入瘫痪,四分之一的城区陷入火海,损失程度远远超过了60年代的黑人城市暴乱。更为严重的是,暴乱出现蔓延趋势,全国各大城市都出现动乱迹象。老布什总统不得不调动数万联邦军队和加州国民警卫队进入洛杉矶市平暴。
暴乱发生后,责怪和谩骂纷纷指向陪审团,陪审员被骂为纳粹种族分子。面对指责,一位陪审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辩解说:"金从未失去控制","一直是金在主导整个过程,是他自己决定逮捕的时间要多久","他并没有遭到虐待","很多时候警棍根本没有打到身上","警察的行为完全合法"。另一位陪审员表示:"警察有权在必要时使用暴力进行逮捕,他们的所作所为,正是纳税人雇他们干的"。〔4〕
在一片混乱和愤怒之中,哪里还有人会注意听陪审员的解释。而且,1992年是大选年,洛杉矶暴乱使老布什总统心急如焚。暴乱平息之后,白宫新闻发言人立即宣称,暴乱的许多根源,是60年代开始的那些失败的计划,含沙射影地把矛头指向了民主党总统约翰逊当年的"伟大社会"计划。老布什总统本人则在电视上向选民信誓旦旦地保证,联邦政府将尽最大努力,以触犯联邦民权法的刑事罪名重新起诉4位白人警察。人所共知,美国是一个三权分立的国家。可是,老布什总统作为联邦政府行政部门首脑,在当时联邦大陪审团〔5〕尚未就金案举行听证和做出起诉裁决时,竟然越俎代庖,宣布联邦政府将重新起诉白人警察,他大概是急昏了头。
值得注意的是,老布什总统宣布重新起诉警察一事,涉及到美国宪法中禁止"双重惩罚"(Double Jeopardy)的宪政难题。为了防止官府凭借手中特权,没完没了地任意迫害小民百姓,宪法第5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和身体的危害。宪法第7修正案规定,除非依照习惯法规则,联邦法院不得重新审查经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具体地说,在刑事案件中,经陪审团做出的无罪开释裁决是不可改变的。比如,加州地方法院陪审团在辛普森案中做出无罪裁决,即成为该案的终审裁决,控方不能上诉。以后即使发现了新的证据,地方法院和联邦法院都无法立案重审辛普森。但是,控方可以在民事法庭以民事罪名重新起诉,要求经济或伤害赔偿。
那么,为什么老布什总统敢放出大话,声称联邦政府将重新起诉已被加州地方法院陪审团无罪开释的4位警察呢?原来,这里也有例外的情况。根据最高法院1922年对美国诉兰扎案〔6〕(United States v. Lanza,1922)的裁决,在某些极特殊情况下,双重惩罚并不违宪。例如,在20世纪60年代,由于南方佐治亚州由白人组成的陪审团出于种族偏见,使杀害黑人的白人三K党徒在罪证确凿的情况下,仍然被陪审团无罪开释。在民权运动的压力,联邦政府终于忍无可忍,被迫强行介入,在联邦法院以侵犯民权的特殊刑事罪名重审此案,终于使涉案的三K党徒受到惩罚。这样,尽管金案中的白人警察不是三K党徒,他们涉嫌触犯的刑律只是执法过当,但联邦法院在种种压力之下,仍然可以根据几乎毫无相似之处的先例起诉4位警察。警察的薪水并不高,没钱聘请著名宪法律师上诉喊冤。此外,洛杉矶市警察局和市政府都拒绝为涉案警察付律师费,一向热衷于帮助弱者打官司,将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的美国公众自由联盟,这回一声不吱,假装啥也没看见,4位警察只能自认倒霉。
这样,金被殴一案,实际上已沦为一个政治案。联邦政府忧心忡忡,担心再有一次无罪判决,将有可能激起全国规模的黑人暴乱。依照美国司法制度常例,涉及重要案件的陪审团的挑选程序极为严格,候选人会收到厚达数十页的问卷,其中包括一百多条不容躲避的问题,涉及家庭成员职业以及对警察、嫌犯和少数族裔的看法等敏感问题,借以判定陪审员是否持有公正和中立的立场。可是,在重审案中,联邦地区法院的主审法官一反常规,禁止被告律师向候选人提出诸如"你是否有勇气坚持与绝大多数人意见相左的立场"之类的问题,令被告律师大惊失色。可以说,联邦地区法院从一开始就定下了死活也要把"民愤极大"的白人警察定罪的基调。
经过长达一年时间的审理,1993年4月,联邦地区法院小陪审团做出裁决,4名警察中的鲍威尔警官和孔恩警长被裁定有罪,另外两名警察则被无罪开释。判决之后,全国各地风平浪静,联邦政府总算如释重负。根据联邦法规和惯例,触犯联邦民权法的刑事罪犯,至少应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可是,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在依法量刑时,却动了一点儿恻隐之心,只给两位警官判了两年半有期徒刑。全美各地民权团体闻讯大怒,坚决要求联邦司法部向分管加州地区的联邦第9巡回上诉法院上诉。
1994年4月,金在州法院的民事赔偿案(Rodney King v. City of Los Angeles)中胜诉,获得了总额高达380万美元的伤害赔偿,摇身一变成为百万富翁。1995年1月,联邦第9上诉法院在压力下做出判决,判定联邦地区法院对有罪警察量刑过轻,下令重新量刑,加重刑罚。重刑威胁之下,因律师费已负债累累的孔恩和鲍威尔警官痛下决心,宁可砸锅卖铁,倾家荡产,也一定要聘请大牌律师,向联邦最高法院喊怨叫屈,请求大法官主持公道。1996年6月,联邦最高法院以9比0对孔恩诉美国案〔7〕(Koon v. United States, 1996)做出裁决,以警察违法打人与金拒捕有关系为理由,推翻了联邦上诉法院关于对警察加重刑罚的裁定。轰动一时的罗德尼·金案终于降下了帷幕。
坦率地说,罗德尼·金被殴案触发洛杉矶大暴乱的缘由极为复杂:美国经济全球化导致大都市地区黑人劳工阶层大量"下岗"失业,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里根执政时期大幅度消减福利计划,致使贫富悬殊恶性发展;黑人贫困社区长期遭受忽视,犯罪率居高不下;司法制度弊端丛生,警察执法犯法、滥用权力现象极为普遍。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是,新闻媒体呼风唤雨,大造声势,用删剪过的录像和偏离事实真相的"司法新闻"误导民众,在某种意义上一手导演了这场前所未有的都市大暴乱。而金本人又集前科罪犯、拒捕嫌犯和暴力受害者于一身,充份反映出美国社会中种族矛盾和民主制度的复杂性和多面性。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Hugo L. Black,1937─1971任职)有句名言:"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东西,实在难以在二者之间取舍"。〔8〕罗德尼·金被殴案反映出的诸多问题,正是这种两难困境的真实写照。
注释
〔1〕People of the State of California v. Laurence Powell, Timothy E. Wind, Theodore Briseno and Stacey Koon (1992).
〔2〕Lou Cannon, Official Negligence. How Rodney King and the riots changed Los Angeles and the LAPD (New York: Random House, 1997), p.24. (注明:当时CNN副总裁Ed Turner 与总裁 Ted Turner 同姓不同名)
〔3〕Sheppard v. Maxwell, 384 U.S. 333 (1966), http://laws.findlaw.com/us/384/333.html
〔4〕The Rodney King Case: what the jury saw in CA v. Powell [video recording], (Oak Forest, IL: MPI Home Video, 1992)
〔5〕美国司法制度中的陪审团主要分两种,一种是大陪审团,通常由23人组成,他们不负责裁定被告是否有罪,或是被告触犯了哪些法律。大陪审团的主要责任是负责案情的前期调查,传唤与案件有关的人证和物证,决定对一些有争议性的重大案件是否应当立案起诉。当大陪审团作出起诉的裁定后,就自动解散,由检察官接手继续办案。另一种是小陪审团,通常由案件发生所在地区的12位公民组成,负责对刑事以及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或民事侵权作出裁决。如果裁决无罪或不构成侵权,审判即告结束。如果裁定有罪或侵权成立,则由法官依法量刑,作出司法判决。
〔6〕United States v. Lanza, 260 U.S. 377 (1922), http://laws.findlaw.com/us/260/377.html
〔7〕Koon v. United States, 000 U.S. U20014 (1996), http://laws.findlaw.com/us/020014.html
〔8〕Bridges v. California, 314 U.S. 252 (1941), http://laws.findlaw.com/us/314/252.html
《世纪中国》(http://www.cc.org.cn/) 上网日期 2002年03月29日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美国新闻媒体历来标榜客观中立,以揭露事实真相为职业的最高追求,其中司法新闻更是强调以事实为生命。但是,由于主客观因素的限制,新闻报导实际上不可能包括事实真相的全部细节,它只能接近事实,或者只能是一种有选择性的事实。回首往事,1992 年洛杉矶市发生震撼全球的黑人大暴乱事件,与新闻媒体报导罗德尼·金(Rodney King)被殴案时对原始录像画面的剪裁取舍有直接关系。
(一)震惊全美的无罪判决
1991年3月3日,堪称美国当代史上悲喜交集的一天。是日,伊拉克政府宣布接受美国为首的联军提出的停火条件,海湾战争正式结束。美军以148人阵亡、458人负伤的代价,取得重创伊拉克42个师,一举收复科威特的空前胜利。同一天,在美国第二大城市洛杉矶,4名白人警察殴打黑人青年罗德尼·金的过程被人偶然摄入录像镜头,4名警察遂因刑事罪遭到加州地方法院起诉。
一年后,以白人为主的陪审团判决"被告无罪"。判决一出,当地黑人群情激愤,聚众闹事,烧杀抢劫,引发了一场震惊世界的大暴乱。短短几十小时内,54人"阵亡",2328人受伤,1000多栋建筑物被焚毁。瞅着那浓烟四起、满目疮夷的景象,令人整个儿感觉是置身于刚刚遭受过猛烈空袭的中东古城巴格达。
实际上,当得知无罪判决结果时,绝大多数美国人都深感惊讶、意外和愤慨。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4名警察野蛮殴打罗德尼·金的录像画面,经ABC、NBC、CBS全美三大电视新闻网和有线电视新闻网(CNN)反复不断地播映,已经深深地印在了美国人的脑海中。民意测验表明,在看过电视录像的观众中,92%的人认为白人警察有罪。得知判决结果和爆发种族暴乱的噩耗后,当时的美国总统老布什大发雷霆,他叮嘱联邦司法部,一定要以违反联邦民权法的刑事罪重新起诉4名白人警察。
要说这事可真是有点儿怪了,既然看过电视新闻的绝大多数美国人,包括老布什总统,都认为警察恶迹昭彰,那为何以随机抽样方法从洛杉矶地区居民中挑选出的陪审团会一致裁决被告无罪呢?难道由10位白人、1位亚裔和1位拉美裔组成的陪审团那天全都吃错了药吗?难道陪审团在法庭上看到的录像画面与其它人在电视新闻中看的不一样吗?
说出来可能都没人敢信,陪审团在法庭审判时看到的录像,的确与绝大多数美国人在晚间电视新闻中看到的录像画面不一样。在法庭上播放给陪审团看的证据录像中,有罗德尼·金在拒捕过程中攻击警察的镜头,而三大电视新闻网播放的电视录像,却把不利于金的镜头和画面全给掐掉了。换言之,新闻媒体用偏离事实真相的"司法新闻"误导民众,在法院做出判决之前,媒体已用被删剪的电视画面预先提供警察有罪的证据,致使绝大多数民众在法庭审判前,就已认定涉案警察恶贯满盈,罪责难逃。因此,无罪判决一出,空前大祸从天而降。
在美国,刑事审判是公开进行的,任何人均可以旁听包括联邦最高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的每一次开庭。重大案件的全部原始档案,在结案后全部对公众开放。根据已公开的金案原始档案和当事人的回忆,此案的背景和案发过程其实并不复杂。
(二)借酒耍疯的超级壮汉
罗德尼·金1965年生于洛杉矶市,从小酷爱体育,棒球打得已接近职业选手水准,但学习一塌糊涂,中学没念完就退学当了建筑工人。罗德尼·金其人有两个与众不同的特点,一是身板儿强壮得像公牛;二是酷嗜烈性杜松子酒,他一旦喝多了,那野牛脾气比原公牛队悍将、NBA篮板王罗德曼(Dennis Rodman)还要邪乎。
金的身板儿到底有多强壮呢?这恐怕要跟两位著名的黑人篮球明星比较一下,才能让人有点儿感性认识。球技出神入化、人称"空中飞人"的原公牛队后卫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身高1.99米,体重195磅;体壮如牛、绰号"邮差"的爵士队强力前锋卡尔·马龙(Karl Malone),身高2.08米,体重260磅。相形之下,罗德尼·金身高1.88米,体重250磅,浑身上下一点肥膘儿都没有,全是结结实实的疙瘩肉。经过与两位大牌球星的这番对比,如果有位证人在出庭作证时,把罗德尼·金描述为一个超级强壮的大汉,恐怕没人会否认吧。
金的野牛脾气到底有多邪乎呢?这也要举个例子才能让人有点儿感性认识。1989 年11月某一天,他拿着一张价值一美元的食品救济券,来到一家美籍韩裔老板开的杂货店买一包口香糖。那位韩裔老板一看是食品救济券,死活就是不卖,两个人为这点小事儿越吵火气越大,最后金勃然大怒,乾脆就把这家杂货店给抢了,结果因抢劫罪被判入狱两年。
入狱后,金表现特别好,是监狱里的模范犯人。1990年12月,狱方同意他假释出狱,监外服刑,条件之一是不能沾酒。金出狱后,找了一份建筑工的活儿,重新干起了卖力气的老本行。起初他还能控制自己,但时间一长,架不住酒肉朋友热情相劝,禁酒的假释条件逐渐忘到脑后,他重开酒戒,经常开怀畅饮,一醉方休。
1991年3月2日晚上,金与他的两位黑人哥们儿在一起看了一场棒球比赛的电视转播,他一边看球一边痛饮,总共喝了三大瓶烈性杜松子酒。深夜,酩酊大醉、一身酒气的金东倒西歪,硬撑着驾车送哥们儿回家,在加州210号公路上超速飞驶。已经喝迷糊了的金一点也没觉察到,前方恰好有一辆加州公路巡逻处的警车。警车中的女巡警辛格立刻拉响警笛,驱车紧追。一场震惊世界的都市大暴乱的序幕就这样拉开了。
霎时间,警灯闪烁,警笛嘶鸣,勒令金立刻停车。金的哥们儿在车内连声高叫:后面是警察,快停车!可是,罗德尼·金却跟没听见一样,借酒耍疯,玩命飞车,企图逃脱追捕。看来他半醉半醒,知道自己是一个有案底在身的假释犯,酒后驾车被警方抓获后,肯定不会有好果子吃。可是,一个头脑完全清醒的人应当明白,在高速公路上逃脱警方追捕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且,依照加州法律,假释罪犯酒后驾车并试图逃脱警察追捕,将被重罚。金本人后来对记者解释了当时拒不停车的原因,称自己在狱外大碗喝酒、大块吃肉的日子太幸福了,再也不想重蹲大狱。至于超速驾驶一事,金狡辩说,他当时并没注意看车速表,凭感觉,车速大约在时速80英里左右。
但辛格警官出庭作证时说,金当时的时速大约为115英里(185公里)左右。这个车速是非常惊人的,要知道,美国陆军装备的眼镜蛇式武装攻击直升机,在满载兵器和弹药时的最高速度为时速141英里,而加州高速公路的限制时速为65英里。
在法庭审判时,金本人没有就超速驾驶、拒不停车等问题出庭宣誓作证,这是其律师给支的高招儿。律师担心,在酒后超速驾车和拒不停车两件事上,金并不占理,出庭作证肯定对他不利。至于后来挨打的经过,自有录像和医生报告为证,警方无法抵赖。如果金本人出庭为挨打一事作证,虽然有可能得到陪审团的同情,但被告律师肯定会借机盘问金,把他的犯罪前科和假释罪犯身份全部抖落出来,捎带着把金证词的可信度贬得一钱不值。反之,如果原告不出庭作证,按照加州法律,被告律师不得随意向陪审团透露原告的犯罪前科。
(三)执法过当的白人警官
在辛格警官穷追不舍之下,金慌不择路,驱车拐进了市区的一条小路,谁料想,前方一辆大卡车已把路堵得严严实实。他试图弃车而逃,但警方早已布下了天罗地网,天上直升飞机盘旋轰鸣,地面20多辆警车围追堵截,金已是插翅难逃了。
辛格警官跳下警车,持枪在手,喝令无路可逃的逃犯立刻俯首就擒,那两位黑人哥们吓得魂不附体,连滚带爬,趴在地上只敢喘气,不敢吱声,按规矩将双手放在背后,老老实实地等着警官给戴手铐。但金却不想束手就擒,借着上来的酒劲儿,他迷迷糊糊地感到,这回恐怕是闯下大祸了,这么多警察围上来,天上还有直升飞机盘旋,再怎么折腾也难逃法网了,乾脆破罐破摔,借酒耍疯,把警官气晕一个算一个。面对辛格警官的厉声警告,金毫无反应,时而原地摇摆跳舞,时而向空中的直升机招手致意,并扭动臀部模仿性交动作,嘻皮笑脸地挑逗渐渐逼近的辛格警官。辛格警官气得七窍生烟,继续举枪向前,试图制服桀骜不驯的金。
就在这时,站在辛格警官身后不远的孔恩(Stacey C. Konn)警长突然大吼一声:"停住"!原来,孔恩警长是洛杉矶市警察局刑警队的人,他从辛格的臂章符号上辨认出,女警官只是交通巡警,缺乏刑事警察训练,恐怕无法制服五大三粗、无法无天的拒捕醉汉。此外,在嫌犯手中无刀无枪的情况下,警方是不能轻易动枪的。听到吼声后,辛格警官回头一瞅,见是孔恩警长和他身旁的鲍威尔(Laurence Powell)等4位白人刑警,便知难而退,收起枪支退下阵来。
孔恩警长一挥手,4位警官将金团团围住,步步紧逼,在口头警告无效之后,4人蜂拥而上,试图将这个醉汉一举擒获。但金面无惧色,静候与4位警官贴身格斗。一番徒手较量,4位警官竖着走过来,横着飞了回去,其中数肚皮已发福的鲍威尔警官跌得最狼狈。
孔恩警长见状大惊,在警告无效后,他启动了高压电警棍,想一举将金打翻在地。照常理,这五万伏电压的高压电警棍打下去,即使是NBA头号壮汉,身高2.20米、体重320磅的湖人队中锋侠客·奥尼尔(Shaquille O'neal)恐怕也会立刻被打趴下。可是,大大出乎孔恩警长的意料,金被打倒后,竟然转瞬之间就站了起来。孔恩警长惊呆了,慌忙中再次启动高压电警棍,但金却像刀枪不入的外星人一样,不仅倒地后眨眼功夫就重新站起,而且向鲍威尔警官猛扑过来。
鲍威尔警官见高压电警棍竟然都无法制服金,不由得又惊又怕,恼羞成怒,他顺手掏出金属警棍,没头没脸地向金的头部和身体凶狠地打来,另外两位警官随后也参加了这场野蛮的殴打,并用警靴猛踢金。在旁边指挥的孔恩警长高喊:"不要打头部,打身体的关节"。根据警方的内部规定,不到万不得已之时,应尽量避免重击嫌犯的头部,以求减少不必要的伤害和可能由此导致的巨额赔偿。可是,参与殴打的几位警官仍然劈头盖脸地瞎打乱踢。
在整个殴打过程中,警官们乱棍齐下,连打带踢,重击已倒在地上的醉汉金,远远超出了适度动武的范围。虽然警官喝令金趴在地上不动,按规矩将双手放在背后,但此时金不仅酩酊大醉,而且也被揍得晕头转向,他拒不服从命令,一直不停地滚动。这样,一直到警察打下第56记警棍之后,金总算清醒过来,告饶说:"求求了,别打了",并趴在地上不再动弹。警官这才停止殴打,上前给金戴上手铐,并立刻叫救护车把他送到医院急救室抢救。
金酗酒驾车,违规超速,耍蛮拒捕,警方若适度使用武力,将他打翻擒获,本在情理之中。可是,4个白人警察执法过当,凶神恶煞地集体痛殴一个黑人醉汉。据事后统计,警棍以平均每三秒钟两下的频率,劈头盖脸地乱舞横飞。这种棒打脚踢,定要打得当事人皮开肉绽、筋伤骨断、鲜血迸裂、奄奄一息才遂心称快的做法,可谓过恨过毒。在常人眼中,当年白人三K党徒私刑黑人也不过如此。
警官们做梦都想不到,殴打的过程竟然被人用摄像机偷拍了。原来,距殴打现场约30米处有一栋公寓楼,一位名叫霍利得(George Holliday)的公司经理住在二楼。3月3日凌晨,此公被直升飞机的轰鸣和刺耳的警笛吵醒,从窗户中,他看到一帮警察围住了一个黑人,出于好奇,他拿起几天前才购买的一架索尼牌摄像机来到阳台,偷摄了一段时间总共为81秒钟的实况录像。
这段录像既没拍摄到金扭动臀部挑逗辛格警官的画面,也没拍摄到4位警官与金徒手格斗时横着飞了出去的丢人场景,更没拍摄到孔恩警长先后两次启动高压电警棍试图制服金的镜头。不早不晚,这段实况录像恰好从金向鲍威尔警官猛扑过来开始,到警官给不再动弹的金戴上手铐后结束。短短81秒钟录像,使霍利得一夜之间成为全美国最出名的业余摄像师。
(四)有罪推定的新闻媒体
打人事件次日,霍利得给附近的警察分局打了个电话,说自己偶然拍摄到一段警察打人的录像,问警方是否有兴趣看看?谁知道,接电话的警官鬼迷心窍,竟然表示毫无兴趣。主动靠过去的热脸蛋却碰上了冷屁股,霍利得一气之下,便给CNN洛杉矶办事处打了个电话,但却没人接电话。为保证录像画面的新闻时效性,霍利得一急之下,决定主动送货上门,驱车把录像带送到了洛杉矶市的地方电视台KTLA。
这可真是天上掉馅儿饼啊!正为收视率下跌发愁的KTLA电视台如获至宝,大喜过望,当机立断高价卖下录像。经总裁拍板,编辑们把长度为81秒的原始录像删剪编辑为长度68秒的电视画面,即刻大张旗鼓地在黄金时段反复播放,同时将这一删剪过的录像提供给ABC、NBC、CBS三大电视网和CNN,在两周内反复播放达数百次之多,使金被殴事件成为震撼全球的头号新闻。
值得注意的是,CNN总部在录像播出三个星期之后,才知道KTLA提供的录像带删除了至关重要的部份,副总裁特纳(Ed Turner)遂下令,CNN今后重播这条新闻时,应把被删剪的部份补上〔2〕。说来也巧,笔者当年正在美国大学读洋书遭洋罪,平时极少看电视,但有一天在学校的学生活动中心等人时,极为偶然地注意到,CNN播出的打人事件新闻中有金拒捕的画面,总共也就是两三秒钟时间。可是,三大电视网和KTLA 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仍然照播不误删剪过的录像。
在美国,三大电视网的新闻和娱乐节目都是免费的,KTLA电视台的节目在洛杉矶地区也不收费,但CNN的电视节目却只有那些已购买了有线电视节目(Cable TV)的观众才能看到,而低收入阶层一般很少有人花额外的钱购买有线电视节目。而且,普通美国民众生活节奏紧张,即使花钱购买有线电视节目,其主要目的也是收看球赛实况、专门频道的电视节目和电影名片,每天认真收看CNN新闻的观众并不多,更很少有人会注意警察打人录像的微小差别。因此,真正知道原始录像被删剪一事的美国人,可以说微乎其微。
甚至就连老布什总统也被蒙在鼓中。与朝政疏理、"朝九暮三"(早晨9点上班,下午3点下班)的里根总统不一样,老布什总统宵衣旰食,事必躬亲,加上曾出任美国驻北京联络处主任和中央情报局局长的经历,新闻媒体便讥讽他是"国务院中国科科长兼中央情报局首席情报分析员"。老布什整天瞎忙,自然不会有闲功夫关注金案详情,更不会留意CNN新闻节目中电视画面的微小变化,所以才会在得知无罪判决消息时,大发雷霆。
这样,一个因假释罪犯超速飞车,借酒拒捕引发的警察执法过当的事件,由于新闻媒体的片面报导,一不留神,竟然演变为白人警察无故殴打手无寸铁、善良无辜的黑人这种全球震惊的践踏人权事件,4位白人警官随即被捕在押。在检察官帮助下,罗德尼·金趁势以刑事罪起诉洛杉矶市警察局,并在随后的民事赔偿诉讼中要求总金额为5600 万美元的人身伤害赔偿,平均每挨一记警棍价值百万美元。
应当特别提到的是,在法院对这个刑事大案做出独立判决之前,新闻媒体实际上已经用被删剪的电视画面,对警察预先做出了有罪推定和有罪判决,致使绝大多数民众在审判前就已认定涉案警察罪大恶极、罪责难逃,为审判后出现的暴乱事件埋下了定时炸弹,最终酿成了一场美国历史上损失最惨重的城市暴乱。
人们自然会产生一个疑问:美国新闻媒体历来标榜追求事实真相,其中司法新闻更是强调以事实为生命,即使如此,KTLA电视台为何要用偏离事实真相的"司法新闻"误导民众,最终激起民变呢?
这个问题相当复杂,一言半语恐怕很难说清。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局限,新闻报导实际上不可能包括事实真相的全部细节,它只能接近事实,或者只能是一种有选择性的事实。在新闻报导过程中,每一家媒体都会有自己"选择事实"的标准。从新闻理论角度而言,美国新闻媒体比较注重新闻的所谓"客观性",强调大众传播媒介对新闻的报导应是一种不加分析和解释的具体事实报导,力求使事实真相与新闻媒体自身的倾向性有所区别。
但是,在美国这种高度商业化的社会里,大众传播媒介选择新闻的标准,通常具有严重的市场化趋向。为了提高收视率和在激烈的竞争中击败对手,新闻媒体特别重视新闻的刺激性和戏剧性,对一些有"市场价值"的新闻,详细报导,大加渲染。有的时候,新闻是什么并不重要,新闻会带来什么样的严重后果也并不重要,只有以耸人听闻的独家消息赢得读者或观众才是头等大事。以金案为例,警察打一个拒捕的假释罪犯不是什么了不起的新闻,而白人警察无缘无故地野蛮殴打一个无辜的黑人,才会成为头号新闻。
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商业性并非美国媒体"选择新闻"的唯一标准。一些自由派传播媒介人士认为,所谓客观中立、不偏不私的新闻报导根本不存在,新闻媒体应当替天行道,为民请命,主动介入社会冲突,旗帜鲜明地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倾向性,尤其应当为社会中那些极少有发言机会的弱势群体大声呐喊。对于那些恃强凌弱的政府官员和执法人员的昭彰恶迹,新闻媒体应予以毫不留情的揭露和抨击。
在一个民主社会中,法治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统治者和执法者无法无天、为非作歹,而绝非是以严刑峻法从重从快地惩罚触犯刑律的小民百姓。政府执法官员历来是新闻媒体监督的主要对象之一。多年以来,洛杉矶市警方因部份警官涉嫌贪赃枉法,滥用权力,歧视黑人,与黑社会沆瀣一气而臭名昭著。这回警察野蛮殴打黑人的过程被偶然摄入镜头,昭彰在目,铁证如山,天理难容。新闻媒体在报导这一重大司法新闻时,自然觉得有义不容辞的责任,站在处于弱势地位的小民百姓一方。
那么,KTLA电视台擅自删剪原始录像,片面报导罗德尼·金被殴案,会不会因此而引发法律麻烦呢?一般来说是不会的。在美国社会中,新闻媒体被称为独立于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之外的"第四权",是美国各行各业中受宪法第1修正案保护的特别行业,因此,KTLA电视台天经地义、理所当然地拥有对任何原始录像进行删剪和编辑的权利。
经过删剪的录像虽然未能全面客观地报导殴打事件,对警方构成了一定程度的诬陷和诽谤,可是,根据联邦最高法院1964年《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1964)的判例,政府公职官员打赢这类诽谤官司的前提是,必须能够证明报导是出于"真正的恶意",致使公职官员打赢这种官司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再加上宣传工具全都掌握在私营新闻媒体手中,所以政府行政部门和警方对媒体的片面报导基本上束手无策。2000夏天,南京大学─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中心任东来教授应邀考察洛杉矶市警察局(LAPD)总部时,曾特意就金案录像被删剪问题,与警察局副局长加斯肯(David J. Gascon)交流看法,加斯肯坦率地回答说,对于电视台的做法,警察局除了气愤和抱怨之外,别无它法。
(五)前倨后恭的法院审判
由于新闻媒体口诛笔伐,大造声势,使金案未审之前就已闹得满城风雨。在美国社会中,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大量报导,对于司法过程和司法权是一种强大的监督力量。应该说,大众传播媒介对司法案件的深入报导和舆论监督,对于增加司法透明度,监督法官判案,提高法院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揭露司法腐败,培养公民法律观念和意识,起到了难以估量的重要作用。
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尽管主流媒体都标榜自己客观公正,但事实上仍然会受到不同的利益背景和价值取向的影响。当法院处于媒体所激起的公众舆论喧嚣包围时,强大的舆论有可能对公正审判造成外来的巨大压力,使法院审判丧失公正性和独立性。正是由于存在这种危险,即使在崇尚新闻自由的美国,为了维护司法独立和正当程序原则,法院和法官历来都对新闻媒体抱有极大的警惕和戒备心理。著名的的霍姆斯大法官(Oliver Wendell Holmes Jr.,1902─1932任职),就以不读报纸而著称。
为了防止新闻媒体干涉法院独立审判,美国法律规定,媒体对法庭活动只能进行文字描述,一般禁止录音录像和实况转播法庭审案过程。所以,全国三大电视网和CNN对法庭活动进行报导时,所配画面只能是法庭速写师提供的速写画。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案的审理过程经电视直播,在美国司法史上是极为罕见的例外。此外,为了防止媒体影响陪审团的独立判断,最高法院大法官克拉克(Tom C. Clark,任期1949─1967)1966年在谢泼德诉马克斯威尔案(Sheppard v. Maxwell,1966)中指出:"鉴于现代传播媒介的煽动能力和将有倾向性的新闻报导隔绝开来的困难,初审法院应采取有利措施以保证法律之天平不会不利于被告"。克拉克法官裁定:"将陪审团与外界隔绝开来,也是本法官应根据辩护律师的建议而采取的措施。如果审判活动被公开报导而可能有失公正,应令重新审判"。〔3〕
依照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联邦和州各级法院有责任确保新闻媒体不干预公正审判,法官、律师和刑事案中的公诉人有责任挑选对案情"一无所知"的候选人出任陪审员,并使陪审团与媒体的宣传报导暂时隔绝开来。在审判期间,法官有责任告诫陪审员,不得接触任何媒体传播的新闻和消息,只能将法庭所展示的证据作为判决的唯一根据。此外,法官还可以依法限制涉案人士与媒体接触,推迟案件审判,变更审判地点,改变管辖法院。在金案中,加州地方法院法官下令将审案地点由洛杉矶县迁到温杜纳县,对审判结果造成了一定影响。温杜纳县是洛杉矶地区警务人员的聚居区,民性保守,对警方权威推崇敬仰,白人占人口总数60%,黑人仅占3%。在这一地区挑选出的陪审团,显然对被告比较有利。
在加州地方法院审判时,警方被告聘请了一位经验丰富的刑事辩护律师,此公以如簧之舌告诉陪审团,警察群殴嫌犯完全是基于自身的紧张和恐惧。他声称,在多数情况下,因超速、闯红灯等小事违规,但却在警察尾追时拼命逃窜的嫌犯,绝大多数是重罪在身的亡命之徒或毒品贩子。这一经验使警方从一开始就已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另外,金异常强壮,在拒捕时不仅一人轻松打翻四名警察,而且抗住了五万伏高压电警棍的两次击打,当遇到这类难以制服的拒捕嫌犯时,警察动用警棍是合法的,法律不应追究警察的责任。被告律师指出,根据未经删剪的原始录像,当失去控制的金向鲍威尔警官猛扑过来,威胁到警官的安全时,他们才被迫挥动警棍。
然而,关键性的问题在于,当金被最初的一阵乱棍打倒在地,完全失去反抗能力之后,为啥警察还要继续施暴呢?这最后阶段的攻击是否有必要?被告律师根据录像辩护说,金被打翻在地后,一直不停地滚动,并多次试图站起来,对警官的反复喝令置之不理,结果造成警察执法过当。对警察来说,如果不将拒捕案犯彻底制服并铐住,那等于是失职。此外,如果细看录像慢镜头,就可以发现,在雨点般打向金的56记警棍中,有23记打空了,根本不能算数。
被告律师特别强调,如果金不拒捕,那么殴打事件根本就不会发生。对警察的一个极为有利的证据是,在案发之夜高速逃窜的汽车中,还有金的两个黑人哥们,他们老老实实地遵循警察命令,结果毫发无损。由此证明,金的指控──白人警察出于种族偏见故意殴打无辜黑人──根本站不住脚。
可是,被告律师的这番滔滔雄辩,新闻媒体并未详细报导。原因之一是,在重大案件审判期间,法官可以下令控辩双方不得向新闻界透露案情,使审判过程不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和影响。然而,法官这种坚持司法独立的倨傲立场,却使庭外民众无法及时得知案情中那些有利于白人警察的证据,其后果是毁灭性的。
1992年4月,地方法院陪审团做出裁决,宣布四位警官无罪(对鲍威尔警官一项罪状的指控未定)。仅仅两小时后,熊熊大火在洛杉矶四处燃起,黑烟弥漫,枪声四起,很多人趁火打劫,涌进商店哄抢。法律和秩序彻底陷入瘫痪,四分之一的城区陷入火海,损失程度远远超过了60年代的黑人城市暴乱。更为严重的是,暴乱出现蔓延趋势,全国各大城市都出现动乱迹象。老布什总统不得不调动数万联邦军队和加州国民警卫队进入洛杉矶市平暴。
暴乱发生后,责怪和谩骂纷纷指向陪审团,陪审员被骂为纳粹种族分子。面对指责,一位陪审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辩解说:"金从未失去控制","一直是金在主导整个过程,是他自己决定逮捕的时间要多久","他并没有遭到虐待","很多时候警棍根本没有打到身上","警察的行为完全合法"。另一位陪审员表示:"警察有权在必要时使用暴力进行逮捕,他们的所作所为,正是纳税人雇他们干的"。〔4〕
在一片混乱和愤怒之中,哪里还有人会注意听陪审员的解释。而且,1992年是大选年,洛杉矶暴乱使老布什总统心急如焚。暴乱平息之后,白宫新闻发言人立即宣称,暴乱的许多根源,是60年代开始的那些失败的计划,含沙射影地把矛头指向了民主党总统约翰逊当年的"伟大社会"计划。老布什总统本人则在电视上向选民信誓旦旦地保证,联邦政府将尽最大努力,以触犯联邦民权法的刑事罪名重新起诉4位白人警察。人所共知,美国是一个三权分立的国家。可是,老布什总统作为联邦政府行政部门首脑,在当时联邦大陪审团〔5〕尚未就金案举行听证和做出起诉裁决时,竟然越俎代庖,宣布联邦政府将重新起诉白人警察,他大概是急昏了头。
值得注意的是,老布什总统宣布重新起诉警察一事,涉及到美国宪法中禁止"双重惩罚"(Double Jeopardy)的宪政难题。为了防止官府凭借手中特权,没完没了地任意迫害小民百姓,宪法第5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和身体的危害。宪法第7修正案规定,除非依照习惯法规则,联邦法院不得重新审查经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具体地说,在刑事案件中,经陪审团做出的无罪开释裁决是不可改变的。比如,加州地方法院陪审团在辛普森案中做出无罪裁决,即成为该案的终审裁决,控方不能上诉。以后即使发现了新的证据,地方法院和联邦法院都无法立案重审辛普森。但是,控方可以在民事法庭以民事罪名重新起诉,要求经济或伤害赔偿。
那么,为什么老布什总统敢放出大话,声称联邦政府将重新起诉已被加州地方法院陪审团无罪开释的4位警察呢?原来,这里也有例外的情况。根据最高法院1922年对美国诉兰扎案〔6〕(United States v. Lanza,1922)的裁决,在某些极特殊情况下,双重惩罚并不违宪。例如,在20世纪60年代,由于南方佐治亚州由白人组成的陪审团出于种族偏见,使杀害黑人的白人三K党徒在罪证确凿的情况下,仍然被陪审团无罪开释。在民权运动的压力,联邦政府终于忍无可忍,被迫强行介入,在联邦法院以侵犯民权的特殊刑事罪名重审此案,终于使涉案的三K党徒受到惩罚。这样,尽管金案中的白人警察不是三K党徒,他们涉嫌触犯的刑律只是执法过当,但联邦法院在种种压力之下,仍然可以根据几乎毫无相似之处的先例起诉4位警察。警察的薪水并不高,没钱聘请著名宪法律师上诉喊冤。此外,洛杉矶市警察局和市政府都拒绝为涉案警察付律师费,一向热衷于帮助弱者打官司,将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的美国公众自由联盟,这回一声不吱,假装啥也没看见,4位警察只能自认倒霉。
这样,金被殴一案,实际上已沦为一个政治案。联邦政府忧心忡忡,担心再有一次无罪判决,将有可能激起全国规模的黑人暴乱。依照美国司法制度常例,涉及重要案件的陪审团的挑选程序极为严格,候选人会收到厚达数十页的问卷,其中包括一百多条不容躲避的问题,涉及家庭成员职业以及对警察、嫌犯和少数族裔的看法等敏感问题,借以判定陪审员是否持有公正和中立的立场。可是,在重审案中,联邦地区法院的主审法官一反常规,禁止被告律师向候选人提出诸如"你是否有勇气坚持与绝大多数人意见相左的立场"之类的问题,令被告律师大惊失色。可以说,联邦地区法院从一开始就定下了死活也要把"民愤极大"的白人警察定罪的基调。
经过长达一年时间的审理,1993年4月,联邦地区法院小陪审团做出裁决,4名警察中的鲍威尔警官和孔恩警长被裁定有罪,另外两名警察则被无罪开释。判决之后,全国各地风平浪静,联邦政府总算如释重负。根据联邦法规和惯例,触犯联邦民权法的刑事罪犯,至少应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可是,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在依法量刑时,却动了一点儿恻隐之心,只给两位警官判了两年半有期徒刑。全美各地民权团体闻讯大怒,坚决要求联邦司法部向分管加州地区的联邦第9巡回上诉法院上诉。
1994年4月,金在州法院的民事赔偿案(Rodney King v. City of Los Angeles)中胜诉,获得了总额高达380万美元的伤害赔偿,摇身一变成为百万富翁。1995年1月,联邦第9上诉法院在压力下做出判决,判定联邦地区法院对有罪警察量刑过轻,下令重新量刑,加重刑罚。重刑威胁之下,因律师费已负债累累的孔恩和鲍威尔警官痛下决心,宁可砸锅卖铁,倾家荡产,也一定要聘请大牌律师,向联邦最高法院喊怨叫屈,请求大法官主持公道。1996年6月,联邦最高法院以9比0对孔恩诉美国案〔7〕(Koon v. United States, 1996)做出裁决,以警察违法打人与金拒捕有关系为理由,推翻了联邦上诉法院关于对警察加重刑罚的裁定。轰动一时的罗德尼·金案终于降下了帷幕。
坦率地说,罗德尼·金被殴案触发洛杉矶大暴乱的缘由极为复杂:美国经济全球化导致大都市地区黑人劳工阶层大量"下岗"失业,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里根执政时期大幅度消减福利计划,致使贫富悬殊恶性发展;黑人贫困社区长期遭受忽视,犯罪率居高不下;司法制度弊端丛生,警察执法犯法、滥用权力现象极为普遍。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是,新闻媒体呼风唤雨,大造声势,用删剪过的录像和偏离事实真相的"司法新闻"误导民众,在某种意义上一手导演了这场前所未有的都市大暴乱。而金本人又集前科罪犯、拒捕嫌犯和暴力受害者于一身,充份反映出美国社会中种族矛盾和民主制度的复杂性和多面性。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Hugo L. Black,1937─1971任职)有句名言:"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东西,实在难以在二者之间取舍"。〔8〕罗德尼·金被殴案反映出的诸多问题,正是这种两难困境的真实写照。
注释
〔1〕People of the State of California v. Laurence Powell, Timothy E. Wind, Theodore Briseno and Stacey Koon (1992).
〔2〕Lou Cannon, Official Negligence. How Rodney King and the riots changed Los Angeles and the LAPD (New York: Random House, 1997), p.24. (注明:当时CNN副总裁Ed Turner 与总裁 Ted Turner 同姓不同名)
〔3〕Sheppard v. Maxwell, 384 U.S. 333 (1966), http://laws.findlaw.com/us/384/333.html
〔4〕The Rodney King Case: what the jury saw in CA v. Powell [video recording], (Oak Forest, IL: MPI Home Video, 1992)
〔5〕美国司法制度中的陪审团主要分两种,一种是大陪审团,通常由23人组成,他们不负责裁定被告是否有罪,或是被告触犯了哪些法律。大陪审团的主要责任是负责案情的前期调查,传唤与案件有关的人证和物证,决定对一些有争议性的重大案件是否应当立案起诉。当大陪审团作出起诉的裁定后,就自动解散,由检察官接手继续办案。另一种是小陪审团,通常由案件发生所在地区的12位公民组成,负责对刑事以及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或民事侵权作出裁决。如果裁决无罪或不构成侵权,审判即告结束。如果裁定有罪或侵权成立,则由法官依法量刑,作出司法判决。
〔6〕United States v. Lanza, 260 U.S. 377 (1922), http://laws.findlaw.com/us/260/377.html
〔7〕Koon v. United States, 000 U.S. U20014 (1996), http://laws.findlaw.com/us/020014.html
〔8〕Bridges v. California, 314 U.S. 252 (1941), http://laws.findlaw.com/us/314/252.html
《世纪中国》(http://www.cc.org.cn/) 上网日期 2002年03月29日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