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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明白你的意思。加拿大 common law or case law 就是 a law principle or rule is established in a previous legal case. 因为加拿大最高法院2005 年的案例判定, 移民官不能因"inadmissible" 而立即拒签。 以下的连接

我明白你的意思。加拿大 common law or case law 就是 a law principle or rule is established in a previous legal case. 因为加拿大最高法院2005 年的案例判定, 移民官不能因"inadmissible" 而立即拒签。 以下的CIC 网站连接有相关详细信息 和"Procedural Fireness Letter" 样本 (Annex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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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lies, comments and Discussions:

  • 相约北美 / 探亲团聚 / 急!急!-- 母亲体检结果出状况。有同样状况的同学吗?请问我们该如何办?
    我们是2008年4月递的担保申请,去年12月收到补料通知,3月得到体检通知,父母3月中旬在多伦多体检。

    因一直没有消息,向CIC查询,今天得到结果.35页的文件。看到如下关键信息,是针对母亲体检部分的:

    “Description: Has a condition which might reasonably be expected to cause excessive demand on health or social services to such an extent that the applicant is inadmissible under Section 38 (1)(c)"


    请问:
    1. 有同样状况的case吗?是不是意味着要被拒了?
    2. 该怎么办? 需要请律师吗?或者有其他的申述?
    3. 如果只能请律师的话,有人推荐合适的律师吗?
    4. 如果此时将母亲作为申请人之一撤出,可否继续将父亲的移民申请完成(父亲体检结果通过了)?

    请大家多多给信息和帮助!!感谢感谢!!
    • 你妈妈身体啥状况?网上啥状况? MER了吗?具体给大家说说才能帮你分析, 一般没复检不会直接拒绝的
      • 复检过吗?你网上一定还没MER吧?
        • 我知道情况: 一直没有收到复查通知才order了Note。 这是Note里关于medical status 的description. 如果没有order note, 就不会知道这句话。当然网上也没有MER, 一直是AR。
          • MER了就代表通过啦吗?
            • 我对这个问题也一直很纠结。大部分人认为显示了MER就是体检通过了。 很多收到复检的都没MER.如果楼主回来回答就好了,这是个典型的例子,体检有问题,但是不知到他显示MER了没有。
              • 已经说过, 没有显示MER.
                • note 上medical status 显示的是什么呢?
                  • 应该是"Ready to be Assessed", 因为没有显示MER.
                    • 有没有人显示的是CANCELLED?
                      • 没听说过。 别急。 再仔细看看, 是不是那一段"Update"给Cancelled, 然后被另一段update 代替. 另外, 以下的连接有关于怎样理解Notes的guides.不知是否有用。
                        • 谢谢,我们找不到那么有用的LINK , 我今天收到note,下班回家开始研究,要现在还没吃饭呢。
                        • 终于来了个高人啊!!!:)请问能不能认为MER就代表体检通过呢?比如复查后变MER的?多谢指点!
                          • 对不起, 我其实也不知道。 我的猜测已经写在下面。
            • 代表主申请人通过还是2人都通过呢?
              • 上面所说仅仅是母亲体检除了状况。
            • 我个人理解: 如果MER代表体检结果收到, 表示体检有了结论。 如果体检结果不好,需进一步考查, 或须复查, 就不应该说有结论, 所以就不应显示MER. --- 纯属个人猜测。
              • 你说得有道理。
      • 楼主不回来了?
    • My opinion:
      1) very likely to be refused; 2) not a bad idea to hire a lawyer BUT ONLY WHEN YOU ARE READY, ABLE AND WILLING TO PAY ALL $ CAUSED BY YOUR MOM ONCE IN CANADA; 3) see link for immigration law specialists certified by Law Society of Upper Canada - they are all good but kind of expensive; 4) father will not be approved unless they divorce.
      • 同意楼上观点,到底是什么病要这么严重啊
        • that's privacy. you should not have asked.
          • 替他着急而已,没有探人隐私的意思。希望不是cic小题大作,这边体检就是验尿验血胸透,能有什么事儿。
          • 是的,没有打探隐私的意思。 有时候知道的具体内容,例如notes上的东西,越多,越自己吓自己,这不还没拒么,先不要着急。
            • 写的很清楚,申请人的健康会带来过多的社会负担,答案很清楚,被拒签了.
              • 我个人理解: 这仅是medical 官员的结论。 不是移民局的最后结论。 当然, 移民局官员会根据medical 官员的意见并宗合其它方面须考虑的因素作最后的结论。
                • 我同意你的看法。
          • .......
          • this case is very rare....this is what CIC's good excuse is.
    • 不是意味着被拒,就是被拒了。inadmissible,写的很明白了。
      • yes, agree.
      • "inadmissible" 并不等同拒签。 请看以下连接里的文章:"Medical Inadmissibilities – New Developments"
        "inadmissible" 并不等同拒签。 请看以下连接里的文章:"Medical Inadmissibilities – New Developments"at http://www.immigration.ca/permres-gii-medical.asp

        加拿大最高法院于2005 年审理两个案例做了政策上重大改变: 如果体检结果是"inadmissible", 移民官不可直接拒签, 而是必须考查申请人的willingness and financial abiliy to offset the excessive cost to Canadian social services and public health system.

        这对老年父母身体有病的申请者是好事。只是不知道移民局官员是怎样具体执行的。
        • 法理上没错,实际操作上几个人能一直challenge到supreme court?基本就是等于拒签了。
          • 加拿大法律是case law 系统。 也就是说对以前案例的判定就修改了或建立了新的法律。 后来人(包括移民局)只需/必须按照法律做。 申请人无需上法庭。根据网上信息, 如果发生"inadmissible",
            加拿大法律是case law 系统。 也就是说对以前案例的判定就修改了或建立了新的法律。 后来人(包括移民局)只需/必须按照法律做。 申请人无需上法庭。根据网上信息, 如果发生"inadmissible",移民局会寄出一封"Faireness"信给申请人, 使申请人有机会提供supporting documents 供移民官综合烤查。 只是很奇怪从来没有听说sponsor 父母移民的人收到过Faireness信。
            • 也不都是case law决定。是参照case law, 两方都会有胜诉的案例,看judge 怎么interpret some leading cases.但是你说得有道理,应该会有fairness program, 至少加拿大税务法上就是你说的这个procedure.
              • 我明白你的意思。加拿大 common law or case law 就是 a law principle or rule is established in a previous legal case. 因为加拿大最高法院2005 年的案例判定, 移民官不能因"inadmissible" 而立即拒签。 以下的连接
                我明白你的意思。加拿大 common law or case law 就是 a law principle or rule is established in a previous legal case. 因为加拿大最高法院2005 年的案例判定, 移民官不能因"inadmissible" 而立即拒签。 以下的CIC 网站连接有相关详细信息 和"Procedural Fireness Letter" 样本 (Annex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