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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下茶话 / 法律 / 关于外国人在中国被判处徒刑,附加驱逐出境的问题,找到了98年的相关司法解释。其中的第十二章就此问题有详细解释。
-bingle(bingle);
2002-3-27
(#4210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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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一遍,没有看到对外国人在境内强制执行判决的条款,可以说,外国人被判有罪,几乎一定要驱逐出境。因为中国是典型的国际法高于国内法体制。第12章首条就说明这个根本原则。
宣判之前,中国只能拘押外国人,宣判之后,有罪的几乎全部驱逐出境。所以,宣判有罪与执行对外国人来说是分开的,而对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根本不能起诉和定罪。
-mildkiller(M.K.);
2002-3-27
{184}
(#4210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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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国际法有“在他国犯罪,不必服刑”的规定?
-bingle(bingle);
2002-3-27
(#4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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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当然没有这种规定,这要看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协定/条约是如何规定的.通常来讲...
-mildkiller(M.K.);
2002-3-27
{787}
(#421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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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想起这么一个话题?是不是你在考虑入籍问题啊?
-awang(我不是流氓,谁怕我);
2002-3-27
(#421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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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个身份回国犯罪?:P //因为讨论#420927,所以去找了相关司法解释
-bingle(bingle);
2002-3-27
(#421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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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就已经规定了先执行主刑,后执行附加刑的原则。对外国人附加驱逐出境当然应当在其主刑执行完毕之后再执行。第三百三十六条 对判处独立适用驱逐出境刑罚的外国人,省级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的副本后,应当指定罪犯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徒刑的外国人,其主刑执行期满后应执行驱逐出境附加刑的,省级公安机关在收到原执行监狱的上级主管部门转交的原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本后,应当指定罪犯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执行。
当然也有少数政治犯直接执行附加驱逐出境的例子,但那是特例。
-aha(Woho);
2002-3-27
{413}
(#421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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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徒刑的外国人,其主刑执行期满后应执行驱逐出境附加刑的,”这句话说的很活。所谓“应执行”是什么意思?是不是还有不应执行附加刑的情况?
-rollor(Rollor);
2002-3-27
{651}
(#4213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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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很多规定、法律文字就是这样灵活,供执行者有发挥的空间
-eglington(eglington);
2002-3-27
(#421476@0)